1月14日,河南省衛生廳下發《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轉院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表明,參合農民患病在本縣(市、區)內的定點醫療機構間轉診時不需辦理轉診手續。
參合農民患病轉至縣(市、區)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所患疾病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不能確診的;確診後無條件治療需要轉往縣外醫療機構診療的;因務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時患病住院的。轉診轉院由縣級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省衛生廳統一格式的轉診、轉院審批表,報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批准後方可外轉。縣合管辦和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在辦理轉診手續時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為農民指定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方便參合農民看病,規定強調,當參合農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務工、居住等原因無法進行正常轉診的,可先住院治療,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向所在縣(市、區)合管辦備案報批。出院後,持所住醫療機構急診證明或務工、居住證明,回所在縣(市、區)辦理報銷手續。參合農民所在縣(市、區)與轉入醫療機構簽訂直補協議的,按照直補協議約定的轉診及報銷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