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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全國體育大會申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3日   來源:體育總局網站

關於印發《全國體育大會申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體群字[2009]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行業體協,各直屬單位:

    《全國體育大會申辦辦法(試行)》已經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局章)

2009年12月23日

全國體育大會申辦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體育大會(以下簡稱“體育大會”)的管理,規範體育大會的申請承辦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大會是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的提高非奧運項目競技水平、推動群眾體育活動廣泛開展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包括非奧項目的競賽活動和全民健身活動的推廣、普及和展示等內容。

    體育大會採用申辦方式確定承辦單位。

    第三條 體育大會每四年舉辦一次。集中辦賽會期包括開、閉幕式不少於十天,不超出十二天,並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結束。具體會期的確定結合承辦單位的實際進行安排。

    第四條 體育大會採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形式舉辦,一般應有50%以上的比賽項目集中在主要承辦城市,其它項目可以分散到鄰近城市舉行。

    第五條 體育大會應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名義申辦,原則上不以城市的名義申辦。

    第六條 申辦體育大會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勤儉效能、面向市場、依靠社會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量力而行。

    第七條 申辦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當地黨政部門支持;

    (二)擁有可靠的財政保證和自籌資金的能力;

    (三)當地具備安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

    (四)滿足體育大會所設比賽項目和開展活動需要的場地條件;

    (五)為參加人員、新聞媒體及有關人員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條件和工作條件;

    (六)符合國際或國內技術標準的競賽設施和器材,具備符合競賽需要的電子計算機、網絡通訊、電視轉播等技術保障條件;

    (七)具有舉辦綜合性體育賽事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八條 申辦單位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發佈的申辦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書面申請和申辦報告。

    第九條 書面申請應當有申辦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見。以計劃單列市為申辦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還應當有本級政府提請本省體育局同意的意見。

    第十條 申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辦省市的特徵、區位、人口、經濟、社會治安、交通、通訊、氣候條件、環境、安全保衛、醫療衛生等基本條件;

    (二)現有場地設施、修繕、改建或擴建場地設施情況、各競賽項目安排設想、競賽設施和器材設備、辦公、會議及其他用房、場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醫療、興奮劑檢查等競賽基本條件;

    (三)全民健身活動推廣、展示、交流的主要設想;

    (四)對參加大會各代表團、裁判員、工作人員、記者、國內外來賓的接待工作方案;

    (五)數據處理系統的技術設施、計算機信息系統;城市電訊現狀及發展計劃;新聞媒介、新聞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術服務設施等保障條件。

    (六)經費來源和支出預算等財務計劃;

    (七)舉辦體育競賽的經驗及組織管理水平;

    (八)與承辦體育大會相關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國家體育總局在提交申辦報告截止之日起2個月內,根據本辦法組織人員對申辦單位進行考察,並形成考察報告和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根據考察報告和推薦意見,研究確定承辦單位,上報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並與承辦單位簽訂承辦協議,明確主辦和承辦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對各申辦單位的報告內容在正式公佈前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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