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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簽訂2010年汽車下鄉生産企業協議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6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1月24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關於簽訂2010年汽車下鄉生産企業協議的通知,全文如下: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簽訂2010年汽車下鄉生産企業協議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精神,汽車下鄉政策延長實施至2010年底,為保證2010年汽車下鄉工作的順利實施,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將與願意繼續參加汽車下鄉的生産企業簽署協議書。未簽署本協議書的視為自動放棄汽車下鄉資格。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協議內容

    協議包括正文和兩個附件(2009年簽過協議的企業無須再準備附件),均可在網上下載(鏈結附後)。附件1是符合下鄉條件的企業産品型號,附件2是企業授權經銷商名單,均由企業按照規定格式上報産生,經審核合格後予以公佈。

    二、簽約時間

    1月27日(星期三)--1月29日(星期五)

    三、簽約程序

    (一)企業下載並打印協議書正文和附件(在本網站下載,一式三份),並確認有關內容。協議書內容和格式不得隨意改動。

    (二)企業在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字蓋章,報送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三)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在協議書上蓋章。將一份協議書返回企業,另外兩份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保存。

    四、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1月27日(星期三)到1月29日(星期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將簽字蓋章的協議書和附件一式三份,送至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五巷4號樓711房間)。

    (二)郵遞送達。將簽字蓋章的協議書和附件一式三份,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寄至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商業處,郵編100820)。特快專遞須1月29日前寄出,日期以特快專遞投遞單為準。

    特此通知。

    聯絡人:武守喜 莊恒國 于艷伯

    聯絡電話:010-68553751/3753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汽車下鄉推廣工作生産企業協議書

2010年1月·北京

    甲方: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乙方:

    根據《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財建[2009]104號)、《關於加大汽車下鄉政策實施力度的通知》(財建[2009]247號)和《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248號)等文件要求,甲乙雙方現就汽車下鄉工作相關事項自願達成一致,並簽署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制定依據

    本協議根據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關於繼續實施汽車下鄉政策的決定和《關於繼續實施汽車下鄉政策的通知》(財建[2010]4號)制定。

    二、産品及型號

    2.1 根據《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乙方生産、銷售符合汽車下鄉補貼要求的産品(以下簡稱“汽車下鄉産品”),具體産品型號見協議附件1。

    2.2 在本協議生效期間內,如果乙方有新的汽車下鄉産品研發上市,並列入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且經過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的,其産品型號自動增入協議附件1,受本協議約束。

    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1 甲方及其授權人有權按照相關文件對乙方汽車下鄉産品的生産、供應、配送、銷售、售後服務和政策宣傳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3.1.2 甲方及其授權人有權在相關文件、網站、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公佈乙方汽車下鄉産品的型號、授權經銷商等相關信息。

    3.1.3 甲方與汽車下鄉有關的活動或行為,應當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1.4 甲方及其授權人不得洩露或者濫用乙方上報的屬於商業秘密的數據資料。

    3.1.5 甲方應當在協議終止後及時將履約保證金返還乙方。

    3.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2.1 乙方有權依法組織汽車下鄉産品的生産與銷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乙方銷售的汽車下鄉産品可以享受財政補貼的起始日期是2010年1月1日。

    3.2.2 乙方承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註冊,並且是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內通過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的汽車生産企業。

    3.2.3 乙方承諾全面遵守《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接受甲方、實施地區各有關部門及其授權人對汽車下鄉産品生産、供應、配送、銷售、售後服務和政策宣傳情況的檢查及監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後果。

    3.2.4 乙方承諾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批准的車型及參數組織生産,並保證産品的質量、性能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簡化工藝等措施降低成本。

    3.2.5 乙方承諾按照甲方《關於“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標識及使用規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9]140號)向經銷商發放統一的汽車下鄉産品標識。

    3.2.6 乙方承諾遵守《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不得採取違法手段搞惡性競爭。

    3.2.7 乙方承諾汽車下鄉産品必須由本企業的授權經銷商(授權經銷商名單詳見附件2)銷售,通過其他渠道銷售的産品不享受補貼政策。在本協議生效期間授權經銷商如有增減,乙方必須及時將有關名單報送甲方備案,甲方應在受理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公示,經公示後新增的授權經銷商方可銷售汽車下鄉産品。

    3.2.8 乙方要加強對本企業授權經銷商的管理,並承諾授權經銷商均符合如下規定:

    (1)承諾授權經銷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與生産企業簽訂了銷售協議。其中,微型客車的授權經銷商應為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的汽車銷售企業,並由汽車生産企業重新認定。

    (2)承諾授權經銷商遵守《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證認可條例》、《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相關部門的管理,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向消費者如實宣傳汽車的性能、排放標準等情況,不得虛開發票,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3)承諾授權經銷商在向農民銷售汽車下鄉産品時,在車輛上加貼統一的標識,併為農民複印一份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4)公安、稅務、保險等部門需要在銷售網點設立“一站式”服務窗口的,經銷商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便利。

    3.2.9 承諾在授權銷售網點自身或者附近有相應售後服務的網點並在向農民銷售汽車時明確告知,確保為汽車下鄉産品提供優質售後維修服務。

    3.2.10 2009年簽署過汽車下鄉協議書並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需向甲方提供繳納憑證。未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協議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乙方需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50萬元。

    四、履約保證金

    4.1 乙方依據本協議第3.2.10條約定將履約保證金繳納到甲方指定賬戶,逾期未繳納保證金的,則甲方有權利單方終止本協議,取消乙方進入汽車下鄉補貼範圍資格。

    4.2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有違背本協議的行為,甲方有權視情形部分或全額扣除履約保證金。

    4.3 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後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第3.2.10條約定數額補足履約保證金,逾期未補足履約保證金的,則甲方有權利追究乙方違約責任,逾期15個工作日以上的,取消乙方進入汽車下鄉補貼範圍資格。

    4.4 如乙方未有違約行為,甲方應在本協議終止後15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返還乙方。

    五、違約責任

    5.1 對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或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為,甲方或其授權人有權依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對乙方予以處理:

    (1) 通過媒體或其他形式對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2) 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約保證金;

    (3) 從汽車下鄉補貼範圍中剔除相關産品;

    (4) 從汽車下鄉補貼範圍中剔除相關授權經銷商;

    (5) 取消乙方進入汽車下鄉補貼範圍資格;

    (6) 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六、不可抗力

    6.1 一方對於自然災害或其它法定不可抗力且非因該方過失所致的遲延履行不負責任。如有上述遲延原因,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即採取所有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害。因不可抗力或任何甲方違約事由致乙方遲延或不能履行其義務者,乙方不承擔違約及給付違約金等責任。

    七、其他約定

    7.1 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

    八、生效條件

    8.1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2 協議的所有附件與協議正文均有同等效力。

    九、有效期

    9.1 本協議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蓋章: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企業産品型號

    産品目錄

    生産企業名稱:

    序號 企業名稱 産品商標 産品型號 産品名稱 總質量(Kg)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2:授權經銷商目錄

    授權經銷商目錄

    生産企業名稱:

    序號 經銷商所在地(省) 經銷商名稱 經銷商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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