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發佈施行修改後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于29日發出《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的通知》,對2010年2月1日以後(含該日)提交專利申請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涉及的有關事項發佈通知。
通知指出,為配合修改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施行,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對請求類表格進行了修訂,並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政府網站上對外公佈,申請人應當下載並使用規定格式的表格。2009年10月1日開始使用的《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和《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三張表格繼續使用。
通知明確,根據修改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發明專利請求書第21欄和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第18欄分別填寫聲明,不再提交《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聲明》表格。上述申請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受理處、各代辦處或國家知識産權局電子申請系統提交。
通知強調,申請人在提交新申請的同時一併提交《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的,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受理處、各代辦處或國家知識産權局電子申請系統提交。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單獨提交該表格的,應當直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或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電子申請系統提交,各代辦處不予接收。
通知明確,2010年2月1日後,國家知識産權局不再收取申請維持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及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四項費用。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的,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或國家知識産權局電子申請系統提交。
根據修改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通知還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請求保密審查的若干情形作出了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