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疾控局關於開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培訓工作的通知
衛疾控精衛便函〔2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疾控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疾控處:
2009年11月,我部印發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衛疾控發〔2009〕104號)(以下簡稱“工作規範”)。為推動工作規範的順利實施,我局計劃2010年在全國開展工作規範培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取國家級師資培訓與各省(區、市)逐級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國家原則上只培訓到省級,省級培訓面向省內所有地市,覆蓋轄區內承擔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和指導任務的各相關機構。
二、將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劃分為4個片區,每個片區舉辦1期,經費由我局承擔。各期培訓班由中國疾控中心精神衛生中心負責組織,于2010年4月至8月期間完成(具體通知另發)。分片情況如下:
第一片區: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寧夏、黑龍江、吉林、遼寧;
第二片區:上海、江蘇、山東、河南、福建、安徽、江西、甘肅;
第三片區:四川、廣西、湖北、湖南、雲南、貴州、重慶、海南;
第四片區:浙江、廣東、河北、陜西、青海、西藏、新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三、國家級培訓每省8~10人。主要針對承擔省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和指導任務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相關人員,包括分管醫療的副院長、醫務科長、科教科長、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辦公室主任和醫療組長以及其他技術骨幹,必要時可以從部分項目示範市州執行單位中抽取2~4名技術骨幹。上述人員作為師資承擔本省培訓任務。
四、各省(區、市)衛生廳局疾控處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加強培訓效果考核,嚴把培訓質量關。省級培訓應在2010年底前完成。2011年1月底前,各省(區、市)衛生廳局疾控處要向我局報送培訓總結。聯絡人:金同玲(精神衛生處),電話:010-68792656,傳真:010-68792514。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