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一〔201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全面開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促進了非煤礦山安全生産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區審核把關不嚴,放寬安全許可條件;部分地區日常監管不到位,一些非煤礦礦山企業未及時按規定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變更等手續,對安全生産許可證相關信息的錄入不規範;尾礦庫持證率低,截至2009年底,全國尾礦庫持證率不足44%,個別地區不足10%。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強事前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從源頭上治理事故隱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務必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靠前抓、具體負責,相關業務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狠抓落實。針對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要研究提出新舉措、及時解決新問題。
二、嚴格審核,依法頒證。各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行政許可制度,嚴禁隨意放寬標準、放鬆要求。凡是新建非煤礦山,必須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否則不得受理其安全生産許可證取證申請。要嚴格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換證審查,推動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對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産系統和尾礦庫,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須經安全現狀評價確定其具備基本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經評定確定安全標準化等級,否則不得受理其延期申請。
要把尾礦庫安全許可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對已提出取證申請但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産條件的尾礦庫,要責令停産、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及時審核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對未提出取證申請和經限期整改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産條件的尾礦庫,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尾礦庫安全生産許可證審核頒發工作。
三、加強日常監管,確保依法持證。各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將安全生産許可證有關信息錄入到全國統一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系統,並確保錄入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要認真制定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加強對已取證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基本安全生産條件的,必須下達安全生産行政執法文書,責令限期整改;對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或變更、備案手續,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被暫扣、撤銷、吊銷、登出等情況時未主動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企業,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