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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就維護乙肝攜帶者入學就業政策解讀及答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11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
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

    一、政策解讀類

    1、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規章都作出了相關規定。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通過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環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部分地區對相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不到位,對違規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受限制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

    對此,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開展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整個研究過程遵循“公開、民主、科學”的原則,一方面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了解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有關意見,從傳染病防治角度對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的可行性進行反復深入論證;另一方面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並積極吸納社會各界意見,從而保證政策措施的科學、嚴謹和有效。

    2、這次文件與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下發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規定?

    答:這次文件是對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強化,重點是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與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

    (1) 權益維護範圍更廣,2007年文件著重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文件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2) 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3) 特殊職業更加明確,2007年文件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都作為例外情形;這次文件明確規定如果特殊職業確需檢查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

    (4) 監督檢查力度更大,一是對機構的監督檢查方面,這次文件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二是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方面,這次文件也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要予以相應處罰;三是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這次文件要求各相關部門設立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上的投訴和舉報。

    3、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取消乙肝五項檢查後,學校和用人單位如何篩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會通過共同學習和工作接觸造成傳播。以往有些單位在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中檢測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對陽性者限制其入學、就業,這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近些年來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人們對乙肝病毒傳播特點的逐步深入的認識,關於一般接觸不會造成乙肝傳播的知識已經被大家所接受。因此,從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出發,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測,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入學、就業權利,維持社會的穩定發展,有利於構建和諧的人際關係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由於乙肝病人與其他肝炎病人一樣,其血清轉氨酶異常,在入學、就業體檢項目中有血清轉氨酶檢測,因此不會漏檢乙肝病人。對於臨床上確診的乙肝病人,應積極配合治療。

    4、下一步將採取哪些措施推動《通知》的貫徹落實?

    答:下一步將主要採取以下幾項措施推動《通知》的貫徹落實。一是開展宣傳,利用各種媒體和地方各級工作平臺,開展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引導全社會正確認識和對待乙肝;二是抓緊清理、修訂現行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以及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等進行修訂,各級地方政府也要對現將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儘快廢止或修訂與《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實施日常監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將對用人單位、教育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依法查處。同時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和舉報;四是結合有關政策專項督查和市場清理整頓等專項行動,推動政策貫徹落實。日前,人社部已經將禁止用人單位開展相關檢測作為2010年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部署;五是開展專項檢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將適時聯合開展專項檢查。

    二、網民關注熱點問題

    5、乙肝病毒傳播途徑是什麼?醫學上篩查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主要方法是什麼?

    答:乙肝病毒傳播途徑包括:

    (1)經血傳播:經血傳播主要包括經血液和血製品、使用未經嚴格消毒的醫療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診療操作和手術,以及靜脈注射濫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紋身、扎耳環孔、醫務人員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鬚刀和牙刷傳播,以及破損的皮膚和黏膜傳播均歸類為血液傳播途徑。WHO資料顯示,通過血液傳播乙肝病毒的證據是確鑿的。

    (2)母嬰傳播:母嬰傳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傳播途徑,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約有30%-50%是通過母嬰傳播獲得的。母嬰傳播可分為宮內傳播(較為罕見,多數研究表明<2%)、産程傳播和産後感染。母嬰傳播率主要取決於母親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國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學調查均顯示我國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於母嬰感染所致,這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佈的乙肝高流行地區感染模式一致。

    (3)性傳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陰道分泌物中均可檢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觸時,這些體液可透過破損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國紐約的男同性戀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對照組高13倍,感染率與性接觸對象數目成正比。對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進行追蹤分析,在婚後的第1、3、5年檢測,受訪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檢出率分別為20%、31%和42%。對200名多個性夥伴的女性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標誌血清學檢測,結果顯示乙肝病毒感染率達55.15%,證明乙肝病毒可通過性接觸傳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觸,如同一辦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計算機等辦公用品)、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不會傳染乙肝病毒。

    醫學上篩查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主要方法是通過採集受檢者的靜脈血,使用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檢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開展HBV-DNA檢測篩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有什麼區別?乙肝病人能否上學和就業?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檢測乙肝表面抗原都為陽性,但兩者的區別就是前者有臨床症狀和體徵,丙氨酸氨基轉移酶(轉氨酶,ALT)異常,而後者轉氨酶正常,沒有臨床症狀和體徵。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體無臨床症狀、不會因共同的生活接觸、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造成傳播。因此,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乙肝感染標誌物檢測不會造成乙肝的傳播和流行。從疾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出發,乙肝病人應積極配合治療,等臨床症狀消失、轉氨酶恢復正常後可繼續學習、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被檢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醫療期滿後,如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有責任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情況

    答:1月21-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通過三部門網站將《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設立專門電子郵箱收集網民意見。徵求意見稿上網公佈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本人及其親屬、非攜帶者紛紛發表各自意見和看法。徵求意見期間,人社部、教育部和衛生部共收到社會各界發來的電子郵件約1.7萬封(其中人社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約5000封,衛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網民重發的內容相同的郵件外,實收有效郵件約1.3萬封。從網民的反映來看,99%以上明確表示支持相關政策的出臺,部分網民還積極獻計獻策,就限制HVB-DNA檢測、特殊職業界定、保護醫學和健康體檢中受檢者隱私、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對乙肝虛假廣告打擊等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對此,人社部會同衛生部、教育部認真地進行了分析研究,並將反映集中、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吸納到《通知》稿中。

    這次《通知》的出臺,得到了廣大網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凝聚了社會各界的聰明智慧。在此,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向參與《通知》公開徵求意見活動的社會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  

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

    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入幼兒園、託兒所,下同)、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法追究不落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為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二、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準並予以公佈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入學、就業體檢有關工作要依照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凡屬本部門發佈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屬於地方人民政府發佈的,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依據職責,向所屬人民政府提出廢止或修改的建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門要按照修改後的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入學體檢表格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及時制止、糾正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行為;對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對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並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洩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後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洩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體檢中帶頭執行不檢測乙肝項目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作出專門部署,並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落實責任人,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在職權範圍內及時予以糾正,並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本行政機關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檢查,配合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四、加強乙肝防治知識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教育機構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病毒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把加強乙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以及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利的法律、法規、規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同級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乙肝防治的科學知識,讓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乙肝治療和藥品虛假廣告的查處和打擊,防止其誤導公眾。有關宣傳活動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了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關注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及時了解和處理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應對預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在本通知執行一段時間後,就本地區執行通知的情況聯合開展專項檢查,並於2010年10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報告;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將本地區、本部門落實本通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關於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關部門文件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推動了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環境的改善。但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為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共同起草了《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1月21日至27日,請社會各界和廣大網民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詳細>>> 

我國近期將出臺政策“拆除”入學就業的乙肝“門檻”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周婷玉)衛生部新聞發言人、衛生部新聞宣傳中心主任毛群安29日宣佈,我國將於近期出臺有關政策,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明確禁止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入學、就業的限制條件。

    毛群安表示,有關部門在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否影響他人健康進行週密論證的基礎上,慎重決定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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