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促進機動車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公安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實行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費率聯絡浮動制度。
實行這一制度是預防酒後駕駛的需要。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對機動車實行交強險浮動費率制度,對連續發生交通違法的機動車輛上浮保險費率。酒後駕駛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因此,實行酒後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絡浮動制度將加大酒後駕駛的違法成本,是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懲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嚴管酒後駕駛長效機制、預防酒後駕駛發生的重要制度。
浮動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通知》要求各保監局和省級公安機關要在充分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在公安部和保監會確定的交強險費率浮動幅度內,明確飲酒後駕駛、醉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上浮費率的標準。其中,飲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10%至15%之間,醉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一次上浮的交強險費率控制在20%至30%之間,累計上浮的費率不得超過60%。《通知》還要求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費率方案、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不得擅自加收或減收交強險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