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於明確煤層氣抽採企業安全監管監察職能的通知
安監總廳〔2010〕2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做好煤層氣抽採企業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經研究,決定明確煤層氣抽採企業按煤礦企業實施安全監管監察。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層氣抽採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層氣抽採企業的安全監察工作。
二、煤層氣抽採企業依法申請領取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不再申請領取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煤層氣抽採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三、煤層氣抽採企業一級加壓站以外的煤層氣輸送、儲存、使用等安全監管工作,按現有監管職責分工保持不變,繼續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四、請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做好相關職責銜接工作,並切實加強煤層氣抽採的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