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婦女創業就業,認真做好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2010年1月,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省婦女聯合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財社[2010]6號),該通知對甘肅省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的有關問題作了較為明細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申請貼息資金的條件。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符合財金[2008]100號和甘婦發[2009]97號文件規定,由指定擔保機構擔保、經辦很行發放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指定的擔保機構,是指按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2]394號)的規定,受託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是指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金融機構。
二是明確了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程序。指出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微利項目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經辦銀行按季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市縣(區)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貼息資金,並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備案。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對市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意見,在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進行清算,並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三是明確了監督管理和責任。婦聯組織要對借款人申請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推薦,並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後,擔保機構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並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同時對經辦銀行、財政部門、借款人也明確了職責和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