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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解讀關於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0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宅基地問題是當前農村土地管理中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現行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必須進行制度創新。3月2日,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的有關要求,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日前,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出臺的背景、內容及其所針對的問題等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答:隨著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當前農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日趨複雜,我們對其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和分析,總結為以下幾點:一是現行宅基地分配製度是基於集體成員身份實行的福利性分配,由於宅基地為無償取得、無成本留置,加上經濟利益的驅動,造成一戶多宅、超標準佔地等問題比較嚴重;二是規劃滯後,村土地利用規劃缺失,村莊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缺乏有效銜接,村莊建設無序外延擴張;三是宅基地農轉用指標嚴重不足,部分符合條件的農民依法應當享有的宅基地權益得不到保障;四是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缺失,使部分長期在城鎮穩定就業且戶籍不在農村的人員在城鄉雙重佔有土地資源,不少住宅處於空置狀態;五是宅基地確權登記和日常監管等基礎工作薄弱;六是違法佔地建房、違法違規建築查處難。

    問:《通知》起草的主要的思路和目的是什麼?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起草這個《通知》的基本思路是: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為指導,重點在落實土地用途管制、改進計劃分配方式、滿足農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以及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機制方面進行制度創新。為此,《通知》重點明確了加強規劃計劃控制引導,合理確定村莊宅基地用地佈局規模;嚴格標準和規範,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加強監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四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問:接下來請具體談談《通知》的有關內容。首先,針對農村居民點佈局分散、村莊規模外延擴張及農村宅基地計劃指標不足等問題,我們如何解決?

    答:為了解決農村居民點佈局分散、村莊規模外延擴張及農村宅基地計劃指標不足等問題,《通知》強調,在規劃控制上,要求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並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在佈局上,要求市、縣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和對擴展邊界外的村莊,區分不同情況,科學佈局。

    在計劃管理上,要求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地在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切實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

    問:如何解決宅基地內涵不統一、標準不嚴等問題?

    答:針對宅基地內涵不統一、標準不嚴的問題,《通知》對宅基地的內涵作了規定,並提出要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對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農民新居。對擴展邊界外的村莊,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集體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

    在審批程序上,簡化審批手續,針對擴展邊界內外,在程序的設置上有所區別。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地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絕。

    在基礎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爭議。地方要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宅基地動態信息查詢和管理。

    問: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是《通知》的一項重要內容。針對“空心村”、宅基地閒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優化配置使用機制及退出機制缺失等問題,一是要在保障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基礎上,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鼓勵通過改造原有住宅,解決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節約挖潛、盤活利用的具體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導農民居住適度集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城鄉一體化的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居民點撤並整合和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對因撤並需新建或改擴建的小城鎮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計劃、資金的支持。三是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對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劃的,要按照新的規劃,統一宅基地面積標準。對村莊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置換的,應對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在現狀建設用地邊界範圍內進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於發展二、三産業,但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問:對於一些地方宅基地監管缺失和執法監管難以形成合力等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於這一問題,一是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二是建立動態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佔地建住宅的行為。四是要依法查處亂佔行為。

    此外,為了使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實,各地務必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抓緊落實《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儘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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