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區)復查工作的通知
建辦城函[2010]1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精神,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力度,加快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步伐,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我部將組織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區)復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查範圍
2008年獲得命名的42個國家園林城市和1個國家園林城區(名單詳見附件)。
二、復查內容
1、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行政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定位和隊伍建設情況。
2、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或修編)、城市綠地系統防災避險現狀調查評估及規劃編制實施情況以及《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落實情況。
3、2008年以來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基本情況(包括園林綠化建設與維護的資金投入、綠地的建設與養護管理、園林綠化法規及標準體系建設以及園林科研等情況)。
4、2008年以來城市園林綠化及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包括侵佔城市綠地、破壞城市綠化成果及園林綠化執法情況),以及開展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的情況。
5、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與污水集中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6、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北方採暖地區供熱計量改革的實施情況。
三、復查方式
1、各有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直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復查範圍之內的國家園林城市(區)進行全面復查,並於6月底前將復查情況報送到我部城市建設司(含電子版)。
2、根據各有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復查情況,我部將於9月底前組織抽查。
四、復查結果
復查工作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復查結果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上公佈。復查合格的,保留“國家園林城市(區)”稱號;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撤銷其“國家園林城市(區)”稱號。
五、聯絡方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園林綠化處
電 話:010-58934023
傳 真:010-58934690
附件:2010年國家園林城市(區)復查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國家園林城市(區)復查名單
一、國家園林城市(42個)
河北省石家莊市、河北省遷安市、遼寧省瀋陽市、遼寧省調兵山市、吉林省松原市、吉林省四平市、吉林省敦化市、江蘇省淮安市、江蘇省南通市、江蘇省常州市、江蘇省江陰市、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上虞市、浙江省義烏市、安徽省淮南市、安徽省銅陵市、福建省永安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新餘市、江西省贛州市、山東省萊蕪市、山東省乳山市、山東省文登市、山東省膠州市、河南省新鄉市、河南省登封市、河南省舞鋼市、河南省濟源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北省宜都市、湖南省長沙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東省潮州市、廣東省東莞市、四川省南充市、貴州省貴陽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
二、國家園林城區(1個)
天津市塘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