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85號
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審核合格並頒(換)發農藥生産批准證書的468個産品名單予以公告。有關要求如下:
一、本次頒(換)發農藥生産批准證書的有效期規定如下:原藥品種農藥生産批准證書有效期為5年,加工、復配、分裝品種農藥生産批准證書有效期為3年,頒證産品的試産期為兩年。
二、獲證産品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換證,逾期將不予辦理。
三、獲得農藥生産批准證書的企業必須在産品包裝上註明生産批准證書編號。
附件:頒(換)發農藥産品生産批准證書名單(2010年第二批)
二O一O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