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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完善新農合政策 人均籌資標準提至154.3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6日   來源:青海日報

    為了進一步提高青海省參合農牧民受益水平,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今年,青海省對提高籌資標準後的新農合補償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進一步明確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具體政策措施。這是記者3月25日在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工作會議上獲悉的。

    今年2月,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鞏固和發展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省衛生廳印發了《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對新農合政策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提高了籌資標準。從2010年起,全省新農合人均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54.3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地方各級財政補助64.3元;地方財政補助中,省級財政補助提高到56.3元,州、縣兩級財政共補助8元;農牧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完善了補償辦法。提高了住院費用補償比例,在2009年的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省、州、縣、鄉級分別達45%、55%、65%、75%;增加了風濕性關節炎、慢性胃炎、癲癇和重性精神疾病4種慢性病門診費用;增加了門診基金,特別是門診補償從原來單純的家庭賬戶模式調整為家庭賬戶+門診統籌的混合型補償模式,在保大病的同時努力解決農牧民看小病的問題。貫徹落實了醫改的有關政策。調整了新農合藥物報銷目錄,將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報銷目錄,規定國家基本藥物的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繼續堅持中藏醫藥診療項目及藥品、救助對象以及非救助對象的重度殘疾人等提高補償比例的政策,新增了特殊病種提高補償比例的規定;調整了産婦住院分娩補償的相關規定, 住院分娩不設起付線。調整、完善了新農合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出臺了《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2009年版)》、《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目錄(2009年版)》,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規定;調整了縣、鄉級醫院單病種付費標準,對省、州級醫院單病種質量控制做出了統一規定。

    會上,省政協副主席、省衛生廳黨組書記陳資全對進一步完善新農合管理運行機制、強化基金監管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記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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