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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6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
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
商資發[20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財政監察專員辦、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建設兵團商務局、財務局:

    為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根據《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令[2007]44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和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9]115號文有關條件的説明

    (一)外資研發中心應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批准或確認。

    (二)外資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投資總額以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所載明的金額為準。

    (三)對新設立不足兩年且為非獨立法人的外資研發中心,研發總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在近兩年內專門為設立和建設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産,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産(應提交已採購資産清單和即將採購資産的合同清單)。

    (四)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年來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産投入應不低於60%。

    (五)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應為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企業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六)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採購國産設備的原值一併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2010年底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設備應屬於財稅[2009]115號文所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以下簡稱《設備清單》)所列設備。

    二、資格條件的審核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以下簡稱審核部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申報日期。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向審核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審核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照財稅[2009]115號文第一條所列條件和本通知要求,確定符合免/退稅資格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經審核,對符合免/退稅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審核部門以公告形式發佈名單,並將名單抄送商務部(外資司)、財政部(稅政司、關稅司)、海關總署(關稅徵管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備案。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説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審核意見應在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之內做出。

    (四)審核部門每兩年對已獲得免/退稅資格的外資研發中心進行資格復審。對於不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三、需報送的材料

    外資研發中心申請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申請書和審核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外商投資研發中的確認文件(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或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

    (三)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設備購置支出明細和清單以及第一條(二)、(五)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五)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聯絡方式)。

    (六)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相關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發佈後,列入公告名單的外資研發中心,可按有關規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有關科技開發用品的進口免稅手續,向國稅部門申請辦理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手續;對於在2009年7月1日和本通知發佈日之間已採購的符合條件的設備,可就已徵稅部分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或國稅部門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二)各有關部門在共同審核認定企業資格的過程中,認為必要時,可到企業查閱有關資料,了解情況,核實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同時應注意加強對企業的政策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表》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研發中心選項,並向商務部進行電子備案。

    (四)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加強對免/退稅設備的監管。對於企業違反規定,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設備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

    本通知自發佈後實施,請各地有關部門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商務部(外資司)聯絡電話:010-65197318,65197334,傳真:65197332,65197322。

    附件: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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