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廣西南寧、柳州兩市部分米粉生産廠家在南寧市鮮一閣食品廠負責人闕之和等人的組織下,先後集體提高米粉出廠價格,每500克提高0.2元左右。受此影響,部分米粉攤點零售價格上漲,平均每碗上漲0.5元。這一漲價行為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消費者反應強烈。為切實穩定市場價格,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市場價格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和南寧、柳州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立即展開調查。在初步確定米粉集體漲價涉嫌價格串通後,兩市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改正錯誤,並制定了穩定米粉價格,保障市場供應的應急預案。兩市米粉市場價格很快回調至漲價前水平。
案件發生後,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派出督察組分赴南寧、柳州開展現場督察。南寧、柳州均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公安、質監、糧食、工商、藥監、整規辦等多個部門對案件展開調查,迅速查明了米粉企業串通漲價的主要事實。闕之和與南寧市17家米粉生産廠家2次召開會議,商討聯營、整合和漲價事宜並達成一致意見,于2010年1月1日起聯合漲價。南寧米粉漲價後,柳州市部分米粉廠主動與闕之和聯絡,先後3次召開會議商討聯合漲價問題。同時闕之和與柳州兄弟等米粉廠負責人通過利誘、脅迫等手段,向柳州市各米粉生産廠家施加壓力,最終15家米粉廠達成聯合漲價及利潤分成協議。上述漲價行為違反了我國《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了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按照區別情況、分類處理的原則,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案米粉生産廠家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對這起價格串通案件的組織者南寧市鮮一閣食品廠和柳州市兄弟、永財2家米粉生産廠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部分參與串通漲價的米粉廠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3—8萬元罰款;對主動配合價格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提供重大線索並主動改正錯誤的部分米粉廠給予警告,免於經濟處罰;對跟風漲價的米粉生産廠家下發了價格監督檢查意見書,要求進一步加強價格自律,自覺維護良好市場價格秩序。
南寧、柳州部分米粉生産企業集體商議聯合漲價屬於典型的價格串通案件,是企業濫用自主定價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價格秩序。南寧、柳州市政府及物價局等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果斷措施對案件進行查處,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切實履行了政府市場監管職能,有力保障了群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