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于1月27日發佈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是繼《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之後,國務院出臺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相配套的第二部氣象行政法規。《條例》于1月20日經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共6章48條,從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氣象災害防禦的各個環節出發,針對不同的氣象災害規定了專門、具體的措施,並將其上升為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條例》還使我國自然災害防禦法律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有力推進了氣象法制建設進程。
《條例》是規範全社會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行動準則和法律保證,對於增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有效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義。
氣象部門在《條例》的制定和出臺過程中做了大量艱苦努力的工作。中國氣象局在先後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5個國務院組成部門、總參氣象水文局,以及北京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送審稿)》,並經2007年10月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討論通過,後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審查。
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開展國內外相關調研和座談、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部門協調會等的基礎上,形成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並報送國務院。
《條例》的出臺,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也凝結著中國氣象局機關、有關職能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