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範生産經營秩序,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制毒,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並由衛生部于2010年3月18日正式發佈《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將於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共八章五十條,規定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購買許可的範圍、條件、程序、資料要求和審批時限;明確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單方製劑和小包裝麻黃素的購銷渠道;規範了生産、經營企業和有關使用單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條件要求,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為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和購銷的監督管理工作。作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圍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源頭控制、能夠追溯、保證合法使用和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進一步提高了生産經營準入門檻,落實了企業管理責任,強化了日常監管和信息通報,注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合理安排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層級、區域之間的分工合作,保證監管不留空白、有效銜接,並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