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於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那麼,這個《通知》是基於什麼背景出臺的?《通知》中推出了哪些地質資料管理的新舉措?如何確保地質資料的匯交?就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部礦産資源儲量司司長賈其海。
記者:請你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背景?
賈其海:國土資源部黨組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十分重視,徐紹史部長對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多次作出明確指示,近年來為加強地質資料管理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好地質資料匯交就是其中的重要抓手。具體講,出臺《通知》,主要基於三方面的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國土資源管理新機制的需要。地質資料是廣大地質工作者在開展地質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知識性財富,蘊藏著大量有價值的客觀信息和研究成果,管好用好地質資料對我們不斷深化對地球科學的認識,尊重客觀規律,科學地進行生産、生活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強化地質工作服務功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需要。地質工作者是“地下偵察兵”,地質工作是一項前期的基礎性工作。在市場經濟中,管好用好地質資料可以為礦業發展、工程建設、科學研究、科學普及等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而且,地質資料信息可以被人們重復利用、不斷開發、長期提供服務。作為管理地質資料的政府,做好這項工作是一項重要職能。
三是加強地質資料管理、嚴格依法行政的需要。統一匯交地質資料是我國確立的地質資料管理基本制度,是所有從事地質工作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自2002年國務院公佈《地質資料管理條例》、2003年國土資源部發佈《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來,在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服務取得明顯成績。但仍存在應匯交的不匯交、不及時匯交、部分匯交的地質資料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2009年以來,我部組織開展了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産業化工作,地質資料的按時保質匯交是推進該項工作的重要基礎。根據2009年地質資料管理專項檢查結果和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10月底,僅1998年~2008年期間中央財政出資項目和部頒發許可證項目,仍有2500多個項目未匯交地質資料。這已經影響了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産業化的順利開展。
從上述三個方面看,要管好用好地質資料,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否則,地質資料的社會化服務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記者:《通知》在嚴格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上推出了哪些新措施,或者説,做了哪些新的管理探索?
賈其海: 具體説,有六大措施:
一是具體而明確地落實了地質資料匯交人的責任,對不履行匯交地質資料義務的,實行相應的制約措施。2002年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確定,國家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應該説,匯交人匯交地質資料是我國的法定要求,是匯交人應履行的義務。這次出臺的《通知》明確強調:從事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從事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産資源評價、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勘查(察)、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勘查等地質工作,以及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展各類地質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工程地質勘查(察),必須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
怎麼匯交?針對地質資料匯交難的問題,《通知》規定:國家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是法定的地質資料匯交人。項目下達單位應在下達項目任務書時明確地質資料匯交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項目成果評審符合驗收條件後,在正式印發項目驗收意見前,項目下達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並憑《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下發項目驗收意見書。社會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允許出資人委託項目承擔單位代其履行匯交義務,但要簽訂地質資料匯交委託書,並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在匯交地質資料時應出具委託書。
二是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針對以往地質資料管理機制不順,資料管理部門難以掌握各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和生成的地質資料情況的問題,為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能夠及時準確掌握地質資料的匯交情況,加強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資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的監管,《通知》在地質資料管理領域第一次明確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監管平臺的核心內容是:凡是國家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下達單位在下達項目計劃時,應同時按地質資料匯交規定抄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行政許可機關應將項目批准情況同時抄送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資料的管理機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地質工作項目信息轉交相關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要按照監管平臺信息接收地質資料並將未按時提交地質資料的信息反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這樣,地質資料管理部門可以全面掌握地質工作項目信息,更好地履行責任;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可以按照監管平臺信息接收地質資料,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實行監管。
三是對油氣地質資料的匯交提出了新要求。石油、天然氣礦産勘查形成的地質資料,原來只交單井的完井報告,此次明確必須匯交探區(區塊)內的物化探成果報告、完井地質成果報告和試油(氣)成果報告、綜合地質研究報告和儲量計算報告等各類相關成果報告等地質資料,細化了油氣地質資料的匯交內容。對水工環地質資料,《通知》明確,除按部規定標準外,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細化具體要求。
四是探索地質資料管理職能向市縣延伸。長期以來,我國地質資料管理職能實行部省兩級管理。實際工作中,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均有一定的開採許可證審批權。實踐證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政管理職能和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均需要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將地質資料管理職能向市、縣延伸是地質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地做好各市(地)、縣(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組建工作,凡是有條件的可以先行起步,總結經驗,逐步在面上推開。
五是建立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地質資料匯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貫穿到礦政管理工作的全過程,不僅僅是地質資料管理部門一家的事,建立保障地質資料及時保質匯交的管理制度,是礦政管理工作各部門和負責地質工作項目管理單位的共同責任。《通知》明確,要將審查管理相對人是否依法匯交地質資料的情況作為各有關管理部門履行探礦權採礦權與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考核評價地質勘查單位資信、地質工作項目結題與成果評獎等管理職能的前置條件。
六是對地質資料轉送作出新的規定。《通知》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全國地質資料館與各省館之間、以及省館之間地質資料轉送原則:即全國性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由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並轉送相關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並及時按規定向全國地質資料館轉送。跨省(區、市)的地質工作項目,凡經過行政許可的由負責行政許可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和轉送;凡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由工作範圍面積較大的省(區、市)負責接收和轉送;有爭議的由部裁決。
記者:部將採取什麼措施來確保地質資料的匯交?
賈其海: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是匯交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的行為,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這一點必須明確。這次出臺的《通知》,對不匯交、欠交地質資料等違法行為,總的精神,就是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除了要嚴格按國務院令第349號和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外,主要採取的措施有;一是建立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通報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欠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和負有連帶責任的單位予以通報。二是國家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凡是不能出示《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的,對其項目不予驗收,並不允許該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新的項目。三是社會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凡是不能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追究出資人的法律責任,並不予批准出資人申請新的地質工作項目。五是建立保障地質資料及時保質匯交的共同責任機制來督促地質資料匯交。六是開展地質資料清欠工作。
記者:近年來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型成果地質資料,如數據庫地質資料。那麼,對於這些特殊成果地質資料,應如何匯交?
賈其海: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成果地質資料以數據庫、軟體成果等特殊形式出現,有些成果地質資料甚至需要配套專門的商業軟體來運行和更新。針對這些情況《通知》作出如下規定:匯交人應同時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符合相關專業規範和標準,其中電子文檔應匯交與紙質地質資料一致的電子文件和完整的數據庫並附帶相關應用軟體及説明,可不匯交專用商業軟體。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嚴把質量關,對不符合匯交要求的地質資料不予接收。
記者:對以往欠交的地質資料如何清欠?
賈其海: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欠交地質資料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摸清欠交情況。結合實際,按照2010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的要求,制定詳細的清欠工作計劃並於2010年4月底前報部。要按照清欠工作計劃下達地質資料催交通知書,明確應交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和時間要求,自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發佈起明確應交電子文檔的,一律要求在匯交紙質資料的同時必須匯交電子文檔;此前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盡可能同時匯交電子文檔。匯交人要按照地質資料催交通知書完成地質資料補交工作。確有困難的,應書面提出申請,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處理。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要組織專門力量做好地質資料接收工作,並對有關單位給予技術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清欠工作後,應形成總結報告于2011年3月底前報部。部將對清欠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記者:制約我國地質資料管理的一大問題是館藏機構基礎設施陳舊、建設滯後,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通知》對加強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建設有何要求?
賈其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部已研究提出《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分級意見》(見《通知》附件),指導各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建設。根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館舍建築、設施與設備、人員、經費、館藏、業務等六個方面的條件,將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劃分為六級,分別是:特一級、特二級、甲一級、甲二級、乙一級、乙二級。國家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達到特一級或特二級;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達到甲二級及以上級別;其他行業或部門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達到乙二級及以上級別。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參照該分類標準積極爭取資金,滿足專項的工作經費需要,並努力改善館藏機構的辦公、庫房和服務條件,全面提高地質資料工作的整體水平,充分發揮地質資料在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服務作用。同時要進一步加強館藏機構的隊伍建設,充實館藏機構人員、提高隊伍素質,為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