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
《青海玉樹縣地震轉送傷員出院指導原則》的通知
衛發明電〔2010〕29號
青海省、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衛生廳:
青海玉樹縣地震發生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各地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廣大醫療衛生工作者迅速組建醫療救治專家組和醫療隊,支援災區開展傷員醫療救治和轉送工作。目前,青海玉樹縣災區的部分傷員已陸續轉送至青海省西寧市、格爾木市、海南自治州和四川省成都市、陜西省西安市、甘肅省蘭州市部分定點醫院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救治。傷員醫療救治和轉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為指導各地科學、規範地做好地震轉送傷員救治工作,保證轉送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康復,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我部制定了《青海玉樹縣地震轉送傷員出院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現印發給你們,供轉送傷員定點收治醫院在轉送傷員出院或轉入康復、療養機構時參考。轉送傷員收治在其他地市醫院時,按照《指導原則》執行。
衛生部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青海玉樹縣地震轉送傷員出院指導原則
為指導轉送傷員定點收治醫院科學、規範地做好青海玉樹縣地震轉送傷員救治工作,保證轉送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康復,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制訂本指導原則。符合本指導原則的轉送傷員,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出院或轉入康復、療養機構。
一、四肢軟組織創傷傷員出院原則
(一)神經損傷者已行探查減壓修復或按照常規需保守治療,肢體腫脹基本消退,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二)血管損傷者已行探查修復,術後遠端血運恢復良好,肢體腫脹基本消退,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三)肌肉、肌腱損傷者已行手術清創修復,肢體腫脹基本消退,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四)韌帶損傷者經手術已修復,或按照常規需保守治療,肢體腫脹基本消退,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五)皮膚缺損者已行清創植皮或皮瓣修復術,創面已經完全覆蓋,腫脹基本消退,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六)複合軟組織損傷者(神經、血管、肌肉肌腱及皮膚等)參照上述1-4點。
二、四肢和骨盆骨折傷員出院原則
(一)基本原則。
1.局部無明顯壓痛及畸形,肢體腫脹基本消退,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術後X片提示骨折對位、對線滿意,達到解剖復位或功能復位,內固定可靠、牢固。
3.骨折合併神經損傷已行探查修復,或按照常規需保守治療。
4.骨折合併血管損傷者已行探查修復,術後肢體遠端血運良好。
5.骨折合併內臟損傷者經相關科室處理病情平穩,符合出院標準。
6.開放型骨折致急性骨髓炎經治療體溫正常,局部無紅腫熱痛和竇道形成,皮膚缺損已完全修復,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7.無骨折並發癥(肺部、泌尿係、褥瘡等)或並發癥已治愈。
8.患者已經或即將開始功能鍛鍊並對鍛鍊方式及時限明確掌握。
9.合併其它部位骨折或內科疾病者同時符合各自出院標準。
(二)相關部位骨折傷員出院原則。
1.鎖骨骨折:
(1)切開復位內固定者術口癒合;
(2)術後影像學檢查證實骨折對位對線良好;
(3)無影響肩關節功能的神經源性及動力肌的損傷,可自行功能練習;
(4)術後3~6周。
2.肱骨近端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
(2)術後影像學證實骨折對合良好;
(3)術後3~6周;
(4)無影響肩關節功能的神經源性及動力肌的損傷,可自行功能練習。
3.肱骨幹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術後影像學證實骨折對位對線良好,無明顯分離旋轉移位;
(3)術後3--6周;
(4)無明顯橈神經損傷徵象,可自行功能練習。
4.肘部骨折、脫位: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骨折對位良好,關節內骨折塊功能復位;
(3)術後3~6周;
(4)無明顯骨化性肌炎形成;
(5)無影響肘關節功能的神經源性及動力肌的損傷,可自行肘關節功能練習。
5.前臂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骨折對位、對線符合前臂骨折功能復位標準;
(3)術後3~6周;
(4)無影響前臂及手部活動的神經源性及動力肌的損傷,可自行功能練習。
6.手部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骨折對位對線良好,無脫位及影響功能的成角畸形;
(3)術後3~6周;
(4)無影響手部活動的神經源性及動力肌的損傷,可自行功能練習。
7.骨盆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骨盆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
(3)無尿道、直腸及重要的血管、神經損傷;
(4)術後4~12周;
(5)無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表現。
8.髖骨骨折、脫位: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
(3)術後4~12周;
(4)可扶拐下地行走(患者不負重);
(5)無陪伴者大小便能自理;
(6)無深靜脈血栓形成表現。
9.股骨幹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
(3)術後4~12周;
(4)可扶拐下地行走並自行功能練習;
(5)無深靜脈血栓形成表現。
10.膝部骨折、脫位、交叉韌帶等損傷: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
(3)膝關節穩定性良好;
(4)膝關節可自行主動功能練習;
(5)術後4~8周;
(6)無明顯深靜脈血栓形成及神經損傷表現。
11.脛腓骨幹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
(3)術後4~8周;
(4)無明顯深靜脈血栓形成表現;
(5)無明顯足下垂表現。
12.踝部骨折、脫位: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
(3)無明顯脫位、半脫位表現;
(4)術後4~8周。
13.足部損傷: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
(3)無明顯足弓畸形;
(4)無仰趾或垂狀趾;
(5)能夠扶拐部分負重;
(6)術後4~6周。
14.脊柱骨折:
(1)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影像學證實無明顯的、影響功能的移位,脊柱穩定性恢復,無嚴重的外傷性脊柱彎曲畸形;
(3)可戴支具,扶拐下地;
(4)術後6~8周。
15.脊柱骨折合併脊髓損傷:
(1)局部無明顯壓痛及畸形,術後傷口癒合良好;
(2)患者可自行翻身或被動翻身,傷部無疼痛;
(3)術後X片提示脊柱力線恢復正常,內固定可靠;
(4)術後功能檢查無脊髓明顯致壓因素;
(5)神經損傷有一定恢復或全癱者無明顯尿路感染徵象和肺部、褥瘡等並發癥;
(6)並發癥已治愈;
(7)合併其它部位骨折或內科疾病者同時符合各自出院標準;
(8)術後6~12周。
16.截肢:
(1)殘端傷口癒合,無明顯觸痛;
(2)傷口及殘端允許配戴義肢,可轉到專業假肢機構進一步康復治療;
(3)沒有其它外傷後的合併症,如擠壓綜合徵等;
(4)截肢術後3~8周。
三、顱腦外傷傷員出院原則
(一)顱底骨折。
腦脊液漏已愈,無顱內感染徵象。
(二)腦挫裂傷。
1.意識清醒,症狀基本消失,顱內壓正常。
2.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3.CT或MRI示局部已基本恢復正常或遺有腦退行性改變或腦室擴大。
(三)硬膜外血腫。
1.經手術或非手術治療後血腫消失。
2.顱內壓恢復正常,頭痛等症狀基本消失。
3.可遺有顱骨缺損。
4.基本生活自理或部分自理。
(四)硬膜下血腫。
同硬膜外血腫。
(五)腦內血腫。
同硬膜外血腫。
(六)顱後窩血腫。
同硬膜外血腫。
(七)開放性顱腦損傷。
1.傷口癒合,可遺留顱骨缺損,無顱內感染徵象。
2.同腦挫裂傷。
四、胸部外傷傷員出院原則
(一)閉合性肋骨骨折。
1.無並發癥,如血胸、氣胸等。
2.病人胸壁穩定、無胸壁軟化。
(二)閉合性胸部損傷。
胸腔無積液、少量積液臨床無感染跡象,肺膨脹良好,無氣胸,有少量局限性氣胸,對肺功能無明顯影響,生命體徵穩定。
(三)創傷性濕肺。
1.X片和CT示肺顯像清晰。
2.連續觀察兩周,體溫正常,血象基本正常,生命體徵穩定。
(四)血氣胸。
1.X片和CT示肺膨脹良好,無殘留氣體或液體;如有少量液體(估計量小于300ml),有少量氣體,對肺功能影響不大,可不予處理。
2.連續觀察兩周體溫正常,血象基本正常,生命體徵平穩。
五、腹部外傷出院原則
(一)傷口癒合良好。
(二)腹部臟器功能檢查指標正常或接近正常。
(三)腸道功能恢復,基本可以進食。
六、厭氧菌感染傷員出院原則
(一)傷口癒合良好。
(二)傷肢腫脹消退,無紅腫、壓痛,體溫正常。
(三)血沉<20~25㎜Hg/h,C反應蛋白<10,血象基本正常。
七、擠壓綜合症傷員出院原則
(一)傷口癒合良好。
(二)擠壓傷部無明顯腫脹、壓痛。
(三)尿常規基本正常。
(四)腎功能恢復正常,但地震前已存在腎功能不全者除外。
(五)伴隨的神經損傷有較明顯恢復。
(六)伴隨的骨折、脫位符合相應標準。
八、其他傷員出院原則
可參照臨床診療指南和常規安排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