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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出臺地震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工作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23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4月23日,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對青海玉樹地震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做好安置點規劃。選擇過渡性安置地點要堅持就地、就近原則,方便開展恢復重建,方便群眾生産生活。選址要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區域,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規模要適度,要方便學生上學,方便群眾就醫,易於管理。

    ——多渠道解決住所。解決受災群眾臨時住所,要採取多種方式、措施。要在及時發放並積極幫助受災群眾搭建棉帳篷的同時,制定鼓勵政策,動員群眾自建簡易過渡住房,保證每戶有一頂棉帳篷或一間過渡住房。

    ——保障生活必需品供應。要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及時將已經運抵災區的糧食、肉類、食用油等生活物資分發到受災群眾手中,同時儘快恢復城鄉商業網點,搞活商品流通,保障群眾主要消費品市場供應,解決好日常生活所需爐具、灶具等生活用品緊缺問題,逐步做到受災群眾每家可以獨立開夥。

    ——落實好臨時生活救助政策。要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糧食局有關通知要求,抓緊制訂受災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方案,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要及時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本地戶籍及滯留本地的外地戶籍受災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救助範圍,確保基本生活。

    ——做好安置點配套設施建設。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過渡性安置點水、電、加油站(點)、道路等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按比例配備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同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範火災發生。

    ——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受災群眾的過渡性安置,應組織州、縣分區劃片,在尊重個人意願的前提下,儘量參照災前村(居)委會的建制,建立災後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時選派幹部蹲點做好指導工作,切實加強安置點管理,隨時解決群眾生活中出現的問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加強救災物資管理使用。要統籌災區各類需求,研究確定救災物資優先安排的對象,棉帳篷、棉衣被等物資要優先保障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大帳篷、活動板房等優先用於學校、醫療點、福利機構、商業網點等公共服務設施,做到物資發放公正、公開、公平,避免因分配問題引發矛盾。

    ——明確工作責任。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的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保障機制。民政部門負責棉帳篷、食品等各類生活物資的分配方案,依靠基層組織做好發放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安置點的規劃、選址工作。商務部門負責恢復商業網點,保障市場供應。

    意見要求青海省要進一步細化、實化,制定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的具體辦法。

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
關於青海玉樹地震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工作指導意見

青海省民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商務廳:

    根據4月21日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第8次會議精神,為妥善做好受災群眾的過渡性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做好安置點規劃。選擇過渡性安置地點要堅持就地、就近原則,方便開展恢復重建,方便群眾生産生活。選址要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區域,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規模要適度,要方便學生上學,方便群眾就醫,易於管理。

    二、多渠道解決住所。解決受災群眾臨時住所,要採取多種方式、措施。要在及時發放並積極幫助受災群眾搭建棉帳篷的同時,制定鼓勵政策,動員群眾自建簡易過渡住房,保證每戶有一頂棉帳篷或一間過渡住房。

    三、保障生活必需品供應。要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及時將已經運抵災區的糧食、肉類、食用油等生活物資分發到受災群眾手中,同時儘快恢復城鄉商業網點,搞活商品流通,保障群眾主要消費品市場供應,解決好日常生活所需爐具、灶具等生活用品緊缺問題,逐步做到受災群眾每家可以獨立開夥。

    四、落實好臨時生活救助政策。要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糧食局有關通知要求,抓緊制訂受災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方案,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要及時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本地戶籍及滯留本地的外地戶籍受災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救助範圍,確保基本生活。

    五、做好安置點配套設施建設。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過渡性安置點水、電、加油站(點)、道路等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按比例配備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同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範火災發生。

    六、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受災群眾的過渡性安置,應組織州、縣分區劃片,在尊重個人意願的前提下,儘量參照災前村(居)委會的建制,建立災後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時選派幹部蹲點做好指導工作,切實加強安置點管理,隨時解決群眾生活中出現的問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七、加強救災物資管理使用。要統籌災區各類需求,研究確定救災物資優先安排的對象,棉帳篷、棉衣被等物資要優先保障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大帳篷、活動板房等優先用於學校、醫療點、福利機構、商業網點等公共服務設施,做到物資發放公正、公開、公平,避免因分配問題引發矛盾。

    八、明確工作責任。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的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保障機制。民政部門負責棉帳篷、食品等各類生活物資的分配方案,依靠基層組織做好發放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安置點的規劃、選址工作。商務部門負責恢復商業網點,保障市場供應。

    請你省依據本意見,進一步細化、實化,制定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的具體辦法。

    民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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