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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啟動"黑車"治理專項行動 將持續到年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26日   來源:北京日報

    即日起,北京市將全面啟動治理“黑車”專項行動,此次整治工作將持續至年底。

    “黑車”直接影響城市社會秩序和擾亂交通運營秩序,整治難度大、反復性強。特別是隨著城市社會建設的快速發展,各類“黑車”問題也呈現出蔓延、增多的勢頭,市民反映強烈。據相關部門對北京市城八區119個重點點位的前期摸底調查,每天約有2000多輛“黑車”活躍在這些地區。

    據執法部門介紹,此次整治行動的重點是以市級挂賬督辦的“黑車”聚集亂點、涉及“黑車”的黑惡勢力和團夥犯罪問題突出的地區、重點旅遊景區、遠郊區縣城鎮地區、城鄉結合部區域及周邊地區。

    重點查處涉及“黑車”問題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包括違法上路、違法停車、無證照駕駛等;“黑車”拉活攬客;欺詐宰客、有組織或團夥性阻礙執法或暴力抗法;涉及“黑車”的黑惡勢力犯罪和團夥犯罪行為;各類非法銷售、組裝、拼裝或改裝車輛等。

    在整治行動中,對於“黑車”的界定包括非法從事短途、長途、旅遊運營的小客車、旅行車、大客車,無權上路行駛或非法營運的三輪摩托車、人力三輪車、燃油助力車、三輪電動助力車、兩輪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

    即日起,各區縣、各部門將啟動前期排查摸底,對轄區發現、查處的非法運營車輛、人員信息以及各類非法改拼裝車輛黑窩點,建立“黑車”信息數據庫和整治臺賬,實行市、區縣、街鄉鎮三級挂賬整治。“這樣便於各區縣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加強執法銜接和工作配合。”執法部門負責人介紹。

    在查處整治的同時,有關部門還將研究落實“黑車”問題疏導治理方案和措施,如對公交線路設置不合理、區域性交通微循環不暢問題,採取專門交通疏導措施,以解決群眾出行難問題,也可防止“黑車”滋生蔓延。

    據悉,因打擊整治工作不力、“黑車”問題突出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甚至發生涉及“黑車”問題的重大違法犯罪案(事)件,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記者 袁京)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關於依法查處各類非法營運行為的通告

    為了維護首都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各類非法營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370號)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交通部門核發的營運許可證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長途汽車、旅遊汽車、摩托車(含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人力三輪車等客運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非法營運活動提供條件。

    二、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門在依法查處各類非法營運行為和對為非法營運活動提供條件的查處時,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營運車輛進行檢查,責令非法營運和為非法營運提供條件的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扣押、沒收用於非法營運活動的車輛等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罰。

    三、工商部門依法對本市改裝、拼裝或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本市明令禁止的電動三輪車和摩托車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對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門已經發現的有無照營運行為和為無照營運提供條件行為的人員,應當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對交通部門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處理的無照營運出租汽車,相關人員應當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對未在規定時限內接受處理的無照營運出租汽車,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沒有發現的有無照營運行為和為無照營運提供條件行為的人員,主動終止違法行為的,可以不予追究。

    五、禁止三輪摩托車無照上路行駛,或者進入管制區域,或者無照駕駛;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未經登記無牌照上路行駛,或者進入管制區域;禁止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未經登記無牌照上路行駛,或者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上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對違法停靠、非法拼裝、擅自加裝動力裝置或更換發動機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擾亂交通秩序違法行為以及強行拉活攬活、欺詐宰客、有組織或團夥性阻礙執法或暴力抗法等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擾亂社會治安秩序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凡阻礙交通、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和為非法營運提供條件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門舉報非法營運行為和為非法營運提供條件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有關部門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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