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類別和醫院婦幼保健院級別審批管理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為配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實施,我部先後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等配套文件,規定了我國醫療機構的類別和各類別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其中,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各分為三個級別,以有利於規劃設置和分級管理。在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中,部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及時核定醫療機構的類別,影響了醫療機構功能任務的發揮和醫療服務的管理,部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誤認為醫院和婦幼保健院的級別需經評審確定,因而在審批時未確定級別。針對上述情況,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範醫療機構管理,現對加強醫療機構類別和醫院、婦幼保健院級別審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衛生行政部門在設置審批醫療機構時,應當同時明確其類別。醫療機構的類別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和衛生部有關文件確定。其中屬於醫院類別的,還應明確綜合、專科、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或康復醫院。
二、衛生行政部門在設置審批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時,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該醫院、婦幼保健院的功能任務、服務半徑等因素,核定其級別,並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中予以明確。
三、醫療機構類別和醫院、婦幼保健院的級別由《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衛醫發〔2008〕35號)規定的部門審批。
四、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級別和類別開展診療活動,合理髮揮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功能和作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管理。
五、對於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尚未確定類別的醫療機構和未確定級別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予以明確。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