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江西省高安市興民煤礦興豐井“4·20”
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0〕67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4月20日8時左右,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鎮興民煤礦興豐井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該礦為鄉鎮煤礦,屬技改礦井,設計改造規模為6萬噸/年,2009年鑒定為高瓦斯礦井。初步分析,該礦在技改手續不全、未採取防突措施的情況下,違規施工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大煤礦防突工作力度。各煤礦企業要嚴格瓦斯等級鑒定,有共同邊界的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應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的,應按突出煤層管理。突出礦井要嚴格貫徹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健全防突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對存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而又不具備防突能力的小煤礦,要堅決停産整頓,凡整改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依法關閉。
二、切實加強技改礦井的安全管理。各地要針對近年來技改礦井事故相對多發的狀況,查明原因、吸取教訓,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技改礦井管理。要指導煤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技改施工過程日常安全管理,做好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瓦斯抽採與安全監測監控工作。進行技改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同步建設瓦斯抽採系統,抽採瓦斯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嚴禁技改礦井在手續不全的情況下違規施工,嚴禁技改期間從事煤炭生産,否則一經查實,要堅決責令其停産整頓,直至取消其技改資格、依法實施關閉。
三、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精神,並結合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實際,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嚴肅追究事故責任,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引發事故的責任追究力度。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報精神傳達到轄區內所有煤礦,並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4月23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産(季度)視頻會議要求,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