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規定》(安監總局令第28號)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防治水規定對煤礦防治水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探放水設備和水文地質基礎工作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要認真貫徹落實。
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 明確防治水責任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在人力、物力和資金等方面要給予大力支持;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煤礦防治水工作技術性較強,總工程師要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建議。組織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制定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組織編寫防治水規劃、專門防治水設計、措施等。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活動,研究制定水患治理措施。煤礦企業(礦井)分管領導要按照職責分工,作好相應的防治水工作。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要受過正規院校地質、水文地質專業教育的技術人員。
煤礦企業(礦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崗位責任制和有關防治水技術制度。特別要建立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應急救援制度。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極複雜的礦井還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産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項制度都要組織宣傳學習,並懸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嚴禁超層越界、超深越界開採。
煤礦企業(礦井)有責任和義務對煤礦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識,掌握井下透水徵兆的基本知識,組織井下職工開展水害應急救援演練,提高職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井下發現有透水徵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儘快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報告調度室,採取切實有效安全措施,組織專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全面加強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水文地質基礎工作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前提,為此,要全力做好以下幾項基礎工作。
一是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根據井田內受採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佈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佈規律,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並依此類型制定防治水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礎地質資料。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組織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並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編制礦井充水性圖、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等有關圖件,圖件內容要真實可靠並實現數字化。建立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氣象資料等有關基礎臺賬,為防治水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是要加強對古井老窯和礦區周邊礦井的調查研究。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採、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採原因等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範圍、開採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採煤方法、採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並收集系統完整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為防治老空水害提供詳實的資料。
四是廢棄關閉礦井要編寫閉坑報告。大量關閉的廢棄礦井是煤礦安全生産的重大隱患,特別是廢棄積水礦井,已構成對煤礦安全生産的嚴重威脅,發生了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所有礦井在關閉前必須編寫閉坑報告,對閉坑前的礦井採掘空間分佈情況,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進行分析評價;以及閉坑對鄰近生産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採取的防治水措施。
五是開展水文地質調查與勘探。當礦區(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産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礦區(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與勘探。勘探方法可採用物探、鑽探、化探等多種方法相互結合。物探成果必須經鑽探方法驗證後,方可作為礦井設計、施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