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日本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0年第45號
2010年4月20日,日本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緊急報告,4月7日,日本1家牛場發生口蹄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日本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日本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4月7日(含)之後啟運的來自日本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4月7日前啟運的來自日本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經口蹄疫檢測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日本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日本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日本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