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的鄰居把住宅變成了小賣鋪,每天的吆喝聲、討價還價聲不絕於耳;對面的房屋辦起了公司,陌生人隨意進進出出……今後,面對這種影響自己生活的事情,你可以站出來説“不”了。
5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對這種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特別是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現象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提出,確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同時還應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尤其是把住宅改成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徵得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同意。
《條例》還規定,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2年。
如果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