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國旅遊服務質量提升年
旅遊服務警示
第4號
提防低價陷阱 抵制強迫購物
案例:近日,1名男性老年遊客與家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旅遊,香港接待社安排一40多歲的女導遊上團服務。女導遊將旅遊團帶到一家珠寶店購物,該遊客和約20名團友入店。約20分鐘後,該遊客獨自走到店門外看報紙。半小時後,女導遊叫其返回店內,他進店後打算再離開時,被女導遊出言指罵並企圖阻止他離開店舖,其氣憤異常心臟病發作,送醫院後不治身亡。事後查明,該旅遊團為典型的低團費購物團,女導遊沒有導遊牌照。為切實維護遊客權益,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此向廣大遊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參加旅遊活動,要與旅行社簽訂儘量詳細的旅遊合同,除對旅遊行程等進行約定外,對購物活動安排也要明確約定,要明確購物次數、地點、主要商品和每次購物的最長時間,並標明旅遊者有是否購物的自由選擇權。
第二,參加赴港旅遊,對旅行社及導遊人員安排的購物活動須謹慎對待,如發生被旅行社或導遊強迫購物、限制離店和因拒絕參加購物活動旅行社或導遊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等情形,應向香港旅遊當局舉報,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結束旅遊活動後,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第三,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時,應當將旅遊産品的品質、旅遊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綜合考慮,不要單純追求“廉價”,避免落入低價旅遊陷阱。
第四,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是旅遊企業的責任,要以高品質的旅遊産品和優質的服務贏得市場,擯棄低價競爭的短期行為,自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第五,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旅遊市場監管,嚴肅查處旅行社低於成本的違規經營行為,認真受理旅遊者的投訴,切實維護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