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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就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7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根據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 經國務院批准,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以下簡稱《通知》),並於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資源稅費改革率先在新疆進行, 標誌著我國資源稅改革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進行資源稅改革?

    答: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徵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體現資源有償開採,促進資源節約使用。目前,我國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個稅目大類,均按量規定定額稅負計徵,如原油的資源稅稅額為每噸14元至30元,天然氣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資源産品日益增長的需求與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現行資源稅稅制存在與經濟發展和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一些資源産品,特別是原油、天然氣等能源産品的現有資源稅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在從量定額徵稅方式下,資源稅稅額標準不能隨著産品價格的變化及時調整,不利於發揮稅收對社會分配的調節作用;資源稅屬於地方稅,由於資源稅稅負較低,地方所獲受益不明顯等。

    因此,按照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和國家“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改革資源稅制度”的要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資源稅制改革方案。

    問:為什麼資源稅改革要在新疆率先推出?對推動新疆發展和全國資源稅改革有何意義?

    答:為了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這是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從一個側面也充分表明了中央推動新疆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新疆各族人民的一份厚愛。

    新疆有著豐富的油氣等礦産資源。為了加快推動該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變當地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和財政優勢,中央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此項措施出臺後,新增財力將重點用於改善當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眾。

    中央的這項決定既是對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進全國資源稅改革從醞釀走向實施的一個突破口,選擇在新疆試點有利於為資源稅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經驗和借鑒。

    資源稅改革的啟動有利於進一步樹立珍惜資源、節約資源、關愛環境的價值導向,有利於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有利於我國資源節約型和環保友好型社會的建立。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的主要內容一是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計徵,稅率為5%。二是為了鼓勵一些低品位和難採資源的開採,提高資源回採率,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實施減徵資源稅的政策。三是為便於徵管,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暫按綜合減徵率的辦法落實資源稅減稅政策。

    問:為什麼要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徵?

    答: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徵的主要考慮:一是原油、天然氣是資源稅的主要徵稅品目,目前從量定額的計徵方式,資源稅稅負水平相對較低,實行從價計徵有助於緩解主要資源品目高價格與低稅負之間的矛盾。二是我國油、氣資源相對集中在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實行從價計徵使資源稅收入與産品價格挂鉤,有利於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統籌區域協調發展。三是我國原油價格已與國際市場接軌,天然氣出廠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從價計徵具有可行性。

    問:《通知》規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稅率是按産品銷售額的5%計徵,其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通知》規定,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過去從量計徵,調整為按産品銷售額的5%計徵,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原油、天然氣銷售額×稅率

    原油、天然氣的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問:《通知》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減免項目作了哪些調整或補充?

    答:考慮到公平稅負、便於徵管的原則要求,《通知》取消了過去對原油開採過程中加熱、修井用油免徵資源稅的規定,而改為: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産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為了充分保護資源及環境,切實提高資源的回採率和利用效率,落實中央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通知》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也列入了減徵資源稅的範圍。

    問:油氣資源稅的減免稅項目和減徵幅度是如何確定的?

    答:《通知》一共規定了三類減免稅項目。

    一是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徵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是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徵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複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需要指出的是,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條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問:如何落實上述項目的油氣資源稅的減徵政策?

    答:《通知》規定,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徵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條規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産品銷售額佔其全部油氣産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徵率及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徵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徵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5%-綜合減徵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納稅人具體的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按下表執行。

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徵收率表

油氣田名稱

綜合減徵率

實際徵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0.37%

4.63%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0.25%

4.75%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裏木油田分公司

0.04%

4.96%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1.73%

3.27%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開發中心

0

5%

    對油氣企業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暫按綜合減徵率的辦法,是一個各方面都認同的可行辦法,因為許多油氣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區作業,加之三次採油等減稅項目與常規採油的劃分專業、技術性強,基層稅務機關對各種油氣減免稅項目的情況及數量變動掌握和核實難度較大,實行綜合減徵率可以減少納稅人和基層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徵管效率,便於油氣資源稅相關項目減稅政策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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