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中央財政決定2010年安排20億元,用於支持節能服務公司採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業、建築、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實行節能改造。為規範和加強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出臺《關於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工業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其他節能改造項目的節能量下限放寬到100噸標準煤以上(含)。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於60元/噸標準煤。
《通知》明確,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公告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範圍,鼓勵其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合同能源管理,並根據實施情況對備案名單進行調整。
《通知》指出,省級財政、節能主管部門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審核申報項目和合同,確認項目年節能量,並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合同執行以及節能效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節能改造項目的實際節能量和補助標準,據實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節能服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