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已經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為確保該項工作在此基礎上健康有序順利推進,防止發生腐敗行為,省紀委、監察廳和省煤焦領域反腐敗專項鬥爭領導組辦公室于6月5日發出通知,出臺10項規定,加強對煤礦企業整合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的監督。
這10項規定是:一、嚴格執行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已批復的整合方案,不準擅自變更已批復方案或變相變更整合主體。二、嚴格落實主體接管、資金補償、安全管理等相關政策規定,不準以任何理由阻礙、拖延兼併重組整合工作。三、嚴格依法規範兼併重組整合行為,防止出現假協議、假整合、假主體等問題,不準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出資人權益。四、嚴格依法規範兼併重組整合中資産審計評估、産權交易行為,不準侵害或侵吞國有資産。五、嚴格依法及時繳足繳實註冊資本,不準違法變更持股人或股權比例。六、嚴格加強基建礦井、改造礦井工程管理,不準虛假招投標或非法轉包,不準在礦井工程建設中謀取私利。七、嚴格加強對被整合煤礦的管理,不準出現主體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被整合煤礦或關閉礦井非法生産等問題。八、嚴格加強兼併重組整合中重大投資、大宗物資採購等事項的管理,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九、嚴格落實整合主體安全管理責任,不準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等現象。十、嚴格落實對兼併重組整合主體負責人和整合後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監督,不準利用職權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非法利益。
據悉,本規定適用於參與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工作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及其他公職人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煤礦企業整合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的監督檢查。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黨政紀規定進行問責或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