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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實施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1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
就貫徹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3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總裝備部聯合發佈了《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實施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許可條例》)制定的部門規章。《實施辦法》的制定出臺,對於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武器裝備科研生産體系建設,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推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實施有效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做好《實施辦法》的宣傳貫徹,加強政務公開,增進政民互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有關負責人就《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情況、內容要點、主要特點和需要説明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出臺《實施辦法》得到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為多種所有制經濟主體進入軍品市場提供了合法渠道和具體途徑,但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説如何理解實施好《實施辦法》,還是個陌生的問題,請介紹一下出臺《實施辦法》有關的背景情況。

    負責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深入發展,我國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均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體系建設逐步推進,民口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公經濟)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建設的範圍日益擴大,程度逐步加深,必須制定相應法規予以規範引導。在這個背景下,國務院、中央軍委在2008年3月頒布了《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條例》,明確了許可管理的框架體系。為貫徹落實和細化《許可條例》要求,制定出臺《實施辦法》,以進一步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加強對行為主體的從業行為、資質能力、進入退出等的監管。《實施辦法》對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秩序,提升武器裝備質量和可靠性,滿足國防建設需要,促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辦法》規範了許可管理的全過程,強調有效監管,進一步明確許可單位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加強了相應的懲罰措施,是加強許可管理的重要法律化手段。

    記者:請簡單談一下《實施辦法》的制定過程?

    負責人:2008年3月,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頒布了《許可條例》,這是一部規範軍品市場準入,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武器裝備科研生産體系建設的重要法規。《許可條例》對許可管理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許可條例》,使許可管理更具操作性,需要對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分解、落實,以規範許可管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秩序,保持武器裝備科研生産體系的完整、安全、有效。

    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新組建的國防科工局將抓緊制定出臺《實施辦法》放在重要位置,在原國防科工委2005年頒布《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實施辦法》的基礎上,與總裝備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充分徵求教育部、中科院、各地方國防科工委(辦)、軍工集團公司、部分民口企業等意見,對《實施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

    《實施辦法》出臺前後,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高度重視,多次做出批示指示。部內有關司局系統梳理我國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管理法律制度,組織專題研究,與總裝備部多次協調溝通和論證,逐步完善了有關條文。經提請部務會審議通過,並會簽總裝備部,今年3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總裝備部以13號令頒布了《實施辦法》。

    記者:請談談《實施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

    負責人:《實施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批准、變更與延續、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五十二條,在與《許可條例》立法精神和框架體系相一致的基礎上,按照分類別、分層次、全過程管理的原則,對《許可條例》條文進一步細化、補充和完善,對許可管理中包括準入、監管、處罰和退出等方面做出了法律化、規範化、程序化的規定。主要結構和內容是:

    (一)對許可管理的範圍、原則進行了解釋。對不同管理部門(單位)的有關職責進行了細化明確。在《實施辦法》總則有關條款中,不僅規定了國防科工局和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還規定了總裝備部和派駐軍事代表機構的職責,同時明確了雙方的工作接口和工作機制,有利於實現軍政雙方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活動的協同管理。

    (二)對許可程序進行了細化。例如,在申請與受理中,對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報送渠道和受理審查;在審查與審批中,對審查的組織、方式、時限、許可證內容和有效期;在變更與延續中,對單位在許可有效期內發生變化和許可到期延續的辦理;在監督和管理中,對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持證單位的責任、義務、監管的重點和退出的有關規定等方面都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強化了法律責任。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活動的處罰;對政府、軍隊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等作出相應規定。

    (四)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將軍工電子的管理職能劃歸國防科工局等調整情況,廢止了原信息産業部2004年12月14 日頒布的《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32號)、原國防科工委2005年5月26日頒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令第15號)。

    (五)鋻於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活動具有特殊性,對保密要求高,我們除對許可企業的保密資質進行規定外,還對許可企業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機構和人員、涉密人員管理和培訓、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等方面提出要求,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記者:請談一下《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

    負責人:我們簡要歸納了一下《實施辦法》的特點,主要有:

    一是突出體系完整。在法律層面,建立以《國防法》、《行政許可法》為框架,以《許可條例》為依據,以《實施辦法》為操作規範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層面,建立以政府為主、軍隊協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架構,以國務院大部制改革為基礎,將軍工電子統一納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範疇,更加有利於形成統籌協調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體系。

    二是突出公平公正。在《實施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法律法規的公平性,對不同所有制的單位一視同仁;始終堅持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對軍工、國有、民營等企事業單位許可標準相同;始終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對已經取得許可證、擬申請取得許可證和擬退出許可的單位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是突出動態監管。為隨時掌握武器裝備科研生産體系的變動情況,保持體系的安全有效,《實施辦法》規定了重大事項報告、外資進入事先審查和主動退出管理等三項重要制度,強調全過程管理和動態監管,為保障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規範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記者:只要進行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活動,是否都要取得許可證?是否取得了許可證就可以拿到軍品訂單或任務?

    負責人:從事屬於許可目錄範圍內科研生産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並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證,從事目錄規定範圍以外科研生産活動的單位,不需要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證。

    取得許可證只是具備了在許可範圍內承擔武器裝備科研和生産的資質,是獲得軍品訂貨或者科研生産任務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是充分條件,要承擔軍品任務還需企業靠自身實力在競爭中獲得市場。

    記者:聽説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相比,申請許可證的難度要大一些,情況是這樣嗎?

    負責人: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一直堅持面向社會、公開公正,軍民平等、一視同仁的原則,在申請條件、審查標準和審查要求等方面,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單位是完全相同的,取得許可證的難度只取決於申請單位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如果説還存在難度的話,可能是由於民營企業對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特殊管理要求不夠了解,對許可程序不清楚,部分單位在設施條件、人力資源、質量控制、保密管理等方面與許可要求有一定差距,軍品意識和質量意識有待提高等有關,從這個角度看,民營企業還要認真學習掌握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的相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爭取儘快達到許可要求。

    記者:請介紹一下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的單位可享受那些權利,要承擔哪些義務?

    負責人: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證的單位,具備承擔證書載明許可範圍內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任務、參與相應科研生産任務競爭的合法資質,可以更好地了解需求信息,做好承擔有關軍品任務準備,相關科研生産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並可依法享有國家的有關優惠政策。

    同時,獲證單位要履行如下義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證,嚴格保密管理,不得洩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載明的相關內容;在已取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活動;保持與所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産能力;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産任務,接受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訂貨,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或者配套産品;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合同、産品出廠證書上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證編號;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照要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接受國防科工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總裝備部、派駐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檢查等。

    記者:在《實施辦法》中沒有明確第一類許可和第二類許可的範圍,請簡要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負責人:按照武器裝備的重要程度,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分為第一類許可和第二類許可。一般説來,第一類許可主要包括武器裝備的總體、關鍵分系統等涉密程度較高,技術要求複雜,對武器裝備的戰技指標起關鍵作用,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全有重要影響的專業或産品,對於這類産品,國家要嚴格控制從業單位數量,允許適度競爭。第二類許可是武器裝備的主要分系統和對武器裝備戰技指標具有重要影響的核心配套産品,國家鼓勵充分有效競爭。相關許可專業或産品分類,在許可目錄中具體規定。

    記者:《許可目錄》是申請許可的重要依據,請問怎樣可以獲得相關目錄信息?

    負責人:企業提交的許可申請是否在許可目錄的規定範圍是進行許可的前提條件之一。《實施辦法》規定,許可目錄由國家國防科工局會同總裝備部共同制定。目前,國防科工局與總裝備部正在共同對許可目錄做進一步修訂,待修訂完成後將適時發佈。在新的《許可目錄》未發佈前,暫按2005年版《許可目錄》執行。各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有全套許可目錄和説明材料,申請許可的單位可就近到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查閱。

    記者:請問後續是否還有詳細的解讀安排?

    負責人:此次解讀只是初步的,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總裝備部將對《實施辦法》開展一系列宣貫活動,就企事業單位和公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以便更好地理解《實施辦法》,提供更好的交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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