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縣曙光煤礦
“5·29”重大炸藥爆炸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0〕94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縣曙光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炸藥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1人受傷。該礦屬技改礦井,由3萬噸/年改造為6萬噸/年,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採礦許可證等證照已過期。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平硐以裏約150米處的簡易爆炸材料硐室內存放的炸藥發生燃燒與爆炸,産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導致井下作業人員中毒傷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礦井為自然通風;在技改區域內違法組織生産,多頭面巷道式開採;違反技術改造設計要求,在主平硐設立爆炸材料硐室,硐室安全設施、通風條件等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防滅火措施不落實;沒有配備自救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報告,延誤了搶救時機。
這是一起發生在全國安全大檢查活動期間的典型非法違法生産責任事故,性質極其惡劣。為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厲打擊技改礦井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各地要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和打擊技改礦井非法違法生産行為。技改礦井不得安排任何與技改工程無關的採掘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生産。對抗拒執法、冒險蠻幹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堅決依法予以關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切實加強煤礦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爆炸材料管理安全責任制,全面開展一次井下爆炸材料貯存、使用、管理的隱患排查,對於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民爆器材有關管理規定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有關部門要深入技改、整合、停産整頓等礦井井下進行檢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未進行排查和整改的,要立即責令停産整頓,限期整改。
三、切實加強煤礦應急救援工作。各煤礦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按規定配備個人安全防護裝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切實提升煤礦企業和從業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事故發生後,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立即報告,對因遲報、瞞報造成事故擴大或延誤救援的,要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大事故調查處理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組織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嚴肅查處因工作不負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人員,尤其要從嚴從重處理瞞報事故和事故後逃匿人員,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進一步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透明度,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處理結果,並跟蹤檢查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整改落實。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