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目前仍有大約6000萬的少數民族人口使用著本民族的語言,大約3000萬的少數民族人口使用著本民族的文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不僅是少數民族日常生産生活重要的交際工具,而且是民族文化的載體,是民族情感的紐帶,是國家寶貴的資源。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致力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保護、使用和發展。經過半個多世紀的不懈努力,目前已經形成了國家、省區、州盟、縣旗四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管理網絡和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體系;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不斷完善;民漢“雙語”教學初具規模;培養了大批專業人才,壯大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隊伍;有傳統文字的少數民族,在翻譯、出版、教育、新聞、廣播、影視、古籍整理、信息處理等領域都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水平大大提高。
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國內改革發展進程的日益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應用領域有所擴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信息技術、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為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帶來了機遇和挑戰;“雙語”教育亟待加強。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法規,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國家民委于近期發佈《國家民委關於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共21條,內容包括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政策措施、保障機制等部分,是我委近期制定的關於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一份重要的指導性文件。
國家民委關於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見
民委發[201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廣西、雲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區民語委(辦):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法規,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民委“三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目前仍有一部分少數民族人口使用著本民族的語言和文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是不僅是少數民族日常生産生活重要的交際工具,而且是民族文化的載體,是民族情感的紐帶,是國家寶貴的資源。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形成了國家、省區、州盟、縣旗四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管理網絡和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體系;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不斷完善;民漢“雙語”教學初具規模;培養了大批專業人才,壯大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隊伍;有傳統文字的少數民族,在翻譯、出版、教育、新聞、廣播、影視、古籍整理、信息處理等領域都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水平大大提高。
(三)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國內改革發展進程的日益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應用領域有所擴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信息技術、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為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帶來了機遇和挑戰;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公民學習和掌握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這是一種有利於少數民族發展的進步現象,同時,一些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人口越來越少,有的甚至走向瀕危,需要保護;“雙語”教育亟待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領域的滲透與反滲透、分裂與反分裂鬥爭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四)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是我國民族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是我國民族工作和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對於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繼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提升國家軟實力,維護國家文化安全,促進民族團結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五)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法規,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權利,尊重語言發展規律,積極穩妥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為各民族的平等團結和共同發展繁榮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六)基本原則。堅持依法管理、依法辦事,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保護、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保障各民族公民選擇學習使用語言文字的自由;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推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科學發展;堅持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促進民族關係和諧發展。
(七)主要任務。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制建設;搞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工作;促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教育、新聞、廣播、影視、古籍整理事業;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和人才培養;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
三、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有關規定,營造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各民族語言文字和諧相處、健康發展。
(九)依法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相關領域的應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積極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語言文字管理的法律法規,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依法使用。為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譯等方面的公共服務;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用規範漢字和本民族文字印製少數民族公民的身份和資格證件;依法規範公共領域的文字使用;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新聞出版和廣播影視工作,加強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的製作、譯製和播出能力;支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網站和新興傳播載體有序發展。
(十)參與做好“雙語”教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穩步推進“雙語”教學工作。把學前“雙語”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範圍,擴大“雙語”教學覆蓋面;培養和培訓“雙語”教師;編寫出版適合民族地區實際的“雙語”鄉土教材、課外讀物;建立科學合理的“雙語”教學銜接體系,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效的“雙語”教學模式。
(十一)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民族地區學習使用“雙語”的激勵機制和基層幹部“雙語”培訓計劃。推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務員錄用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幹部選拔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熟練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雙語”人才。
(十二)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培養培訓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人才。研究建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資格認證和等級考試製度。組織編寫翻譯時事政治、法律法規、科普、文化等領域“雙語”讀物,逐步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優秀出版物、外文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優秀出版物雙向翻譯出版的數量和質量。為社會提供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服務。
(十三)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工作。各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要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作為工作的重要內容。協同有關部門加快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研製進程,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相關標準與技術規範建設;制定少數民族人名地名漢字音譯轉寫和拉丁轉寫規範;建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新詞術語審定發佈制度,定期發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新詞術語審定公告;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社會宣傳、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社會知曉度和應用水平。
(十四)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技術基礎研究和軟體研發,支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統一平臺建設,提高軟體研發的水平與效益;建設多語種、多文種、多用途的民族語言資源數據庫,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數字化産品的推廣應用工作;加大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軟體産品的監管力度,維護國家信息安全。
(十五)加強少數民族瀕危語言的搶救、保護工作。研究制定少數民族瀕危語言保護措施,指導實施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搶救、保護計劃。運用現代科技手段,調查、收集、研究、整理、保存少數民族瀕危語言資料。
(十六)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研工作。組織和支持相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理論和應用問題進行研究。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使用現狀調查,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應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理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發展規律等研究。以大學為依託,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研人才,形成老中青相結合、漢族專家和少數民族專家相結合、語言學和其他相關學科專家相結合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研隊伍。
(十七)加強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工作。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組織的建立、辦事機構的設置、具體的協作工作等,由參加協作的省區(市)協商決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協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協作機構的議事協調功能,促進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國家民委對協作工作給予宏觀指導和必要支持。
(十八)積極穩妥地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有針對性地加強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
四、完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保障機制
(十九)建立健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形成政府統籌協調、業務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格局。各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加強調查研究,認真分析本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狀況,深入研究現階段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發展的趨勢和特點,提出切合實際的政策性意見和建議,制定切合實際的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切實履行好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職責。定期召開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模範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
(二十)加大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經費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切實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開展和各項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業的持續發展。
(二十一)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對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使國家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規政策切實得到落實,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更好地服務於國家利益,更好地滿足各族人民群眾的需要。
國家民委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