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國土資源部以明傳電報形式,下發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發現、制止、報告和查處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健全發現機制、完善制止和查處機制、強化報告機制、嚴格落實執法監察責任,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有效防範和遏制違法行為。
通知要求,健全發現機制。抓緊制定或完善巡查工作實施辦法,組織開發巡查信息系統並推廣應用;發揮12336舉報電話四級聯網和“批、供、用、補、查”監管平臺信息共享優勢;積極探索推廣遙感監測、無人機、電子監控等科技手段;認真落實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礦産督察員、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等制度,招募青年志願者;全面推行建設用地“掛牌”施工。
通知強調,完善制止和查處機制。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與相關部門構建共同責任機制。要配合做好與銀監會、證監會對土地抵押和上市、融資房地産企業用地的監管工作。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案件要制度化。加強執法監察數據備案工作。
通知要求,強化報告機制。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實行“零報告”制度。巡查人員無論是否發現違法行為,均應向巡查實施主體報告巡查結果,並錄入巡查信息系統實時上報。對重大、突發等違法行為實行專項報告制度。對重大、突發及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發現後24小時內報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和查處過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擾時,應及時報本級政府,函告監察機關,同時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涉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同時報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會同有關方面採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處,仍無效的要報國土資源部,其中涉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督促地方政府整改;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國家、省級重點工程違法用地行為,在依法組織查處時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國土資源部和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總體情況實行定期報告制度。
通知強調,嚴格落實執法監察責任。對違法行為發現不及時,發現後不制止、不報告和不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負相關責任;對已依法履行制止、查處職責,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責任人員可不承擔責任。地方政府接到報告後,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的,地方政府應負相關責任;未提出明確意見,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同級監察機關提出建議,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追究政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