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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重拳出擊狠抓落實 推進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1日   來源:山西日報

    6月18日,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 《關於切實加強當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規定》針對當前煤礦安全生産的新形勢和暴露出來的新問題,從12個方面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規定》的制定速度之快、措施之嚴厲、操作性之強,都是近年來少有的。《規定》的出臺,對於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促進全省安全生産形勢由明顯好轉向穩定好轉轉變具有重大意義。6月19日,記者採訪了省煤炭工業廳廳長王守禎,請他對《規定》的12條內容,逐一進行深入解讀。

    第一條:要進一步推進煤礦兼併重組工作,推動兼併主體切實到位,嚴禁非主體企業以任何名義組織生産。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兼併重組工作的規定。

    當前,全省煤炭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已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但在安全生産方面還存在安全管理體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整合礦井的安全管理流於形式,管理團隊名義上已經到位,實際上未實質性接管,存在管不了、管不住等問題,尤其是“6·3”晉城煤業集團郊南煤礦透水事故,就是因為主體企業未實質性接管,原礦主非法組織生産,導致事故發生。

    對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袁純清強調,要深入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在前一段“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合”的文章。省長王君強調,當前全省煤炭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進展不平衡,要力爭在現有基礎上再上新臺階。

    各市、各煤炭集團公司要著力落實省政府關於主體接管、資金補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拖延兼併重組工作,不得出現假協議、假整合、假主體等現象,不得因主體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整合煤礦和關閉礦井非法生産,嚴禁非主體企業以任何名義擅自組織生産。

    第二條: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嚴禁非法建設、非法生産、非法經營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産。

    〔解讀〕本條是對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的規定。

    從2009年開始,國務院部署開展了安全生産執法行動,重點是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行為,山西省也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然而目前煤礦領域的“三非、三超”行為依然突出。今年還要在去年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這項工作,打擊的重點是非法違法和 “三超”生産行為,目的是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開採秩序。

    第三條:要加大關閉礦井力度,嚴格按照“六條標準”關閉,嚴禁列入關閉計劃的煤礦以任何名義組織生産,嚴禁向其提供生産條件。

    〔解讀〕本條是對關閉礦井工作的規定。

    今年山西省將1031座煤礦列入關閉範圍,關閉數量大、任務重。近期省政府辦公廳以晉政辦發 〔2010〕36號文件下發了“關於下達2010年全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礦井關閉計劃的通知”,對關閉礦井名單和數量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當地人民政府按計劃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組織關閉,關閉礦井嚴禁以任何名義組織生産。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儘快組織有關部門,加緊制定關閉措施和方案,按照關閉礦井“六條標準”組織關閉,確保礦井關閉計劃落實到位。同時對已關閉的礦井,要派人巡迴檢查,嚴防死灰復燃;對列入關閉計劃尚未實施關閉的礦井,要拆除主提升系統的動力設備、加封上鎖、停止供電,任何單位不準向其提供生産條件,當地政府和主體企業要派人24小時盯牢看守。

    第四條:要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嚴格落實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責任,嚴禁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隊伍進入煤礦承攬工程。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規定。

    當前山西省煤礦正處於主體接管後過渡磨合期和大規模提升改造建設期,也是調整動蕩、事故易發的高危期。今年全省建設改造礦井總量超過600座。從今年的事故情況來看,建設改造礦井的安全形勢不容樂觀。今年以來全省共發生基建事故10起,佔到總事故起數的45%;死亡66人,佔到總死亡人數的78%。尤其是“3·28”王家嶺特別重大透水事故的發生,更凸顯出建設礦井在施工建設上存在 “趕進度、趕工期”現象,施工項目層層轉包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隊伍進入煤礦承攬工程等嚴重問題。省政府在2009年11月以晉政辦發〔2009〕172號文件下發了 “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進行了超前部署,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責任,嚴禁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隊伍進入煤礦承攬工程。

    第五條:要嚴格煤礦復工復産驗收程序和規定,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嚴禁不經驗收不經簽字擅自生産作業。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復工復産的規定。

    省政府辦公廳在2008年以來連續下發了 《關於規範煤礦復工復産驗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9號)和《關於加強煤礦復工復産驗收工作的補充通知》(晉政辦函 〔2009〕13號)等兩個規範性文件,明確了復工復産驗收的組織領導、驗收標準、驗收程序及有關要求。這項工作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統一領導,相關部門牽頭,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地方煤礦由分管副市長簽字,省級監管的集團公司由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嚴禁不經驗收不經簽字擅自生産作業。

    第六條:要強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體系,嚴禁在瓦斯抽採不達標、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況下生産作業。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的規定。

    瓦斯是煤礦重大災害之一,是煤礦安全的“第一殺手”。2009年山西省發生瓦斯事故6起,死亡110人,佔事故總死亡人數的54%。為此,煤礦企業必須在強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上下工夫,在“通風可靠”上做到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在“抽採達標”上做到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採平衡、效果達標;在“監控有效”上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在“管理到位”上做到責任明確、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確保在瓦斯抽採達標區域進行生産作業。

    第七條:要嚴格執行煤礦水害防治規定,堅持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嚴禁在水文地質資料不清和掘前採前不探的情況下生産作業。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水害防治的規定。

    在煤炭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過程中,煤炭主體企業整合了不少小煤礦,這些煤礦存在勘探程度低、地質資料缺失、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等問題,給煤礦安全帶來很大隱患。今年以來山西省已發生4起較大以上透水事故。針對當前實際,規定中提出了“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防治水原則,目的就是加強採掘過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有效預防水害事故發生。

    第八條:要加強煤礦火災預防和管理,嚴格落實火災預防和管理的各項規定,嚴禁在防範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生産作業。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火災預防和管理的規定。

    礦井發生火災不僅會燒燬生産設備、設施,損失資源,還會産生大量高溫煙霧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致使人員傷亡。而且火災還能引起瓦斯爆炸,造成更大災害。煤礦企業必須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加強火災預防和管理,制定防滅火措施,有效預防煤礦火災發生,嚴禁在防範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産。

    第九條:要加強煤塵防治與管理,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在煤層未注水、未採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情況下生産作業。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煤塵防治與管理的規定。

    煤塵不僅會燃燒,還會發生爆炸,同時長期在惡劣的煤塵環境中作業會使礦工患塵肺病。採掘工作面是主要塵源,也是煤礦防塵的重點部位。目前,治理煤塵的主要手段是對煤體進行注水,減少開採過程中的原始煤塵發生量。還要落實包括採掘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減少煤塵發生量和降低遊浮煤塵濃度的綜合防塵措施,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回風巷和其他巷道要採取風流凈化、清掃或沖洗積塵、刷漿、隔爆設施等各項措施,做到有效防治煤塵。

    第十條:要加強礦井頂板支護和機電機械設備管理,嚴格落實頂板支護措施和機電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嚴禁違章操作和機電機械設備帶病運轉。

    〔解讀〕本條是對礦井頂板支護和機電機械設備管理的規定。

    第一,支護的作用在於加強巷道附近周圍岩(煤)強度,防止其破壞脫落,限制破碎區的擴展,是預防冒頂事故的一項根本措施。對懸空頂板按批准的作業規程進行及時支護,才能有效杜絕空頂和支護不足情況下生産作業。

    第二,機電機械設備通常都比較複雜,只有正確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才能保證其安全運行。目前山西省煤礦採掘機械化程度逐步提高,進一步加強機電機械設備管理,已成為煤礦安全工作中不容忽視的主要環節。對此,一是要建立健全機電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日常管理;二是要強化操作技能培訓,培養高素質的崗位人員去操作、去管理先進的設備;三是要加強對機電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確保機電機械設備完好運轉。

    第十一條:要強化煤礦安全生産基礎技術工作,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主的煤礦安全技術責任體系,嚴禁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未經審查批准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實施。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安全生産基礎技術工作的規定。

    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基礎技術工作,重點是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主的煤礦安全技術責任體系,設立由總工程師直接管理的設計、地測、生産技術、“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關鍵技術的部門和機構,負責落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嚴把技術措施、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等四個重要環節,嚴格按批准的技術措施、作業規程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要加強煤礦現場管理,落實“六大員”安全管理責任,礦領導必須跟班指揮,區隊長必須帶班作業,“三項崗位”人員(即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試合格才能上崗,嚴禁違反上述規定生産作業。

    〔解讀〕本條是對煤礦現場管理和安全培訓考核的規定。

    第一,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重在現場管理。從2009年開始,山西省實行了煤礦通風區(隊)長兼任礦長助理制度,使礦領導在礦長和安全、技術、機電、生産副礦長的基礎上,增加到六位,簡稱“六大員”。嚴格實行礦領導跟班指揮和區隊長帶班作業,重點是做到領導與工人同上、同下,做到領導在一線指揮、幹部在一線工作、情況在一線掌握、措施在一線落實、問題在一線解決、作風在一線轉變,目的是加強現場管理。

    第二,嚴格安全培訓考核制度,重點是要提高人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且合格後持證上崗,並按規定落實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使從業人員學習並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練掌握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護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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