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地方政務
 
北京市發佈通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7月1日起執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3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員收入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4.6元、每月不低於80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於5.5元、每月不低於96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6元/小時提高到11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2元/小時提高到25.7元/小時。

    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産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産經營困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項標準適用於北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相關鏈結
· 北京:2009年將暫緩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