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召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規劃區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草案),對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範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等進行了明確。
《辦法》對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範圍進行了界定,臨時用地是指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造的暫時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臨時用地是指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地質勘察、物品堆放、商業經營及其他活動暫時佔用的土地。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經批准延長臨時用地期限的,須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且批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同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地産確權的依據。
《辦法》規定,對單位和個人違法規定、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土地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或者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的,將被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擴大用地面積、改變位置,或者買賣、抵押、交換、出租、贈予臨時建築物或者臨時用地,或者擅自延長臨時建築、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建築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