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電監稽查〔2010〕12號)和《關於開展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集中排查的通知》(辦稽查函〔2010〕235號)要求,6月28日—7月10日,電監會成立三個排查工作組,分別對江西、湖南、新疆、內蒙、湖北、安徽、浙江等7個省(區)電網企業差額資金分配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集中排查。
排查過程中,相關電網企業高度重視,積極配合排查組的工作,確保了排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大部分電網企業進一步認識到做好差額資金分配工作的重要性,同意按照電監會有關文件要求,做好差額資金的分配工作。其中新疆、湖南電力公司迅速落實排查組現場反饋的意見,目前已商發電企業形成差額資金分配方案,新疆電力公司已按分配比例將差額資金撥付到發電企業。
排查中發現,有關省(區)電網企業在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工作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沒有認真貫徹落實電監會辦市場〔2007〕40號、電監稽查〔2010〕12號等文件;二是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辦市場〔2007〕40號文件和電監稽查〔2010〕12號文件要求,對差額資金進行合理分配;三是存在延長調試期和調試電價為零的現象。
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電監會于7月12日對江西、湖南、內蒙、湖北、安徽、浙江等6個省(區)的電網企業下發了整改意見(新疆電力公司已整改完畢,不再下發整改意見),要求於7月20日前整改完畢,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將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