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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9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在總結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經驗的基礎上,決定2010年重點開展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今年6月,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明確國務院國資委負責組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小金庫”治理工作。

    為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國資委成立了中央企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國資委主任李榮融親自擔任組長。7月19日,國資委組織召開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李榮融就深入開展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做了動員部署講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劉建華到會指導併發表了講話。會議要求,中央企業充分認識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深刻理解中央治理“小金庫”的政策,認真開展自查自糾,並如實申報自查結果。會議強調,中央企業的“小金庫”治理工作要與管理隱患排查相結合,完善體制機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徹底剷除滋生“小金庫”的土壤。

    按照中央關於“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指導思想,國資委組織的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政策十分明確。凡是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處罰,對在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小金庫”,將從重從嚴追究責任。對頂風違紀新設立“小金庫”的,將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停職或免職,再按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而且國資委規定,對以後年度檢查發現的“小金庫”,無論什麼時間設立的,均視為新設“小金庫”,除按照中央規定進行處理外,還要對集團負責人實施業績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這次國資委治理中央企業“小金庫”的決心很大,要求中央企業抓住這次機會,徹底根除“小金庫”的頑症。 

李榮融在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同志們:

    2009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2010年將重點開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今年6月,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標誌著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入了實際操作階段。今天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精神,對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是黨中央著眼于科學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在中央企業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不僅對於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和執政能力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更是中央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營管理上水平、提高企業發展質量的必然要求。

    (一)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中央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是中央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保證。經過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各中央企業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提高了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在把握四個規律,增強五種意識,提高五種能力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紮實的成效。但是,一些企業“小金庫”問題的存在,明顯違背科學發展的要求和企業發展的規律,扭曲市場配置資源的合理機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妨礙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我們應當看到,“小金庫”問題屢禁不止,已成為部分企業鋪張浪費的重要渠道和減收增支的暗流,影響了企業收入分配的公平,擾亂了企業的生産經營秩序。中央企業的各級領導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認識“小金庫”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庫”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深入推進“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二)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提升中央企業競爭實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客觀要求。近年來,中央企業克服複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挑戰,深化企業改革,加快結構調整,強化自主創新,加強內部基礎管理,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大大提高,經營業績得到了明顯改善,有效地發揮了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國資委成立以來,一直強調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嚴肅企業財經紀律、嚴禁設立“小金庫”,但在每年的財務決算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還是不斷發現一些企業存在私設“小金庫”的問題,有些企業還相當嚴重。“小金庫”問題不但影響了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進而影響到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造成了國有資産流失,損害了中央企業的形象。中央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推動企業優化治理結構,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強化集團控制力,提升整體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三)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中央企業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抓手。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指出,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要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不斷取得反腐敗鬥爭新成效。其中,“小金庫”是滋生腐敗的溫床,是國有資産流失的重要渠道,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中央企業應當將查處“小金庫”作為推進中央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抓手,認真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斷取得反腐敗鬥爭的新成效。

    二、關於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安排

    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從今天動員大會開始正式啟動,力爭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按照五部委聯合印發的《實施辦法》規定,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廣泛動員,週密部署。從現在開始到7月底,是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動員部署階段。中央企業務必高度重視,做好動員部署工作。一是廣泛動員,深入宣傳。要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央紀委《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學習《實施辦法》,通過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輿論引導,讓每一個幹部職工都了解中央治理“小金庫”的政策和決心,積極主動參與“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二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週密部署。集團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專項治理工作,組織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早動員,早部署,並制定週密的“小金庫”治理實施方案,明確各項政策規定,分解落實具體措施,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深入有效開展。

    (二)全面自查,認真自糾。從8月初到9月底,是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第二個階段。在本階段,中央企業要按照《意見》和《實施辦法》要求以及本企業工作方案,全面組織自查,認真進行自糾。一是自查工作面要確保達到100%。中央企業的自查範圍包括集團本部各部門和各級子企業(單位),涵蓋全部表內表外企業(單位)、賬內賬外資金資産。對於重點部門和重點環節,要組織內部力量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確保治理工作全面覆蓋、不走過場。二是保證自查自糾效果。中央企業各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要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培訓工作,確保自查自糾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對自查發現的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一旦發現“小金庫”應當立即封存,停止運作,並在9月底以前納入本單位法定賬簿管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拒絕清繳或拖延。三是建立自查自糾工作承諾制和公示制。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自查自糾情況負責,企業自查自糾情況應當在企業內部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對於專項治理中瞞報漏報自查自糾信息的,將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四是及時上報工作報告和統計報表。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中央企業要及時向國資委報送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報表。自查報告和報表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數據準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負責人要在相關報告和報表上分別簽字,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三)突出重點,深入檢查。從10月初到11月底,是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重點檢查階段。在中央企業全面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國資委將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組織若干個檢查組,按照不低於中央企業戶數的20%、每戶企業不低於所屬子企業戶數的20%的比例確定重點檢查企業名單,深入企業開展重點檢查工作。國資委確定重點檢查對象的範圍包括:一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在國民經濟中處於基礎和支柱地位的企業或單位;二是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企業或單位;三是投資鏈條較長、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或單位;四是未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表外資産金額較大的企業或單位;五是存在大量境外滯留資金、自管社保資金以及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建立各類基金較多的企業或單位;六是以前年度發現存在“小金庫”的企業或單位;七是有群眾舉報的企業或單位。

    (四)及時整改,處理到位。從11月末到12月底,是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整改落實階段。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整改落實工作,確保治理工作取得預期效果。一是及時明確整改政策標準。中央企業要按照整改政策標準,認真落實國資委的整改意見,確保整改到位。二是認真做好“小金庫”資金及其形成資産的處理。對於“小金庫”資金餘額、使用“小金庫”形成的資産以及追回的私分“小金庫”資金,要及時納入法定賬簿核算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三是把握政策,落實相關人員責任。在“小金庫”清理過程中,無論“小金庫”是哪一任領導設立的,現任領導都要按規定堅決予以糾正,否則追究現職相關領導的責任。四是探索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要針對發現的問題,緊密結合企業內部管理現狀,深入剖析産生問題的原因,及時制訂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從源頭上防止“小金庫”問題的再次産生。

    三、關於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處理政策

    根據這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自查和被查發現的“小金庫”,要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指導思想進行處理,總的原則是“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

    (一)從輕從寬處理自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情節較輕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的,也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對在自查階段主動暴露和報告的“小金庫”,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將尚未使用的餘額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並依法納稅;對已經使用的“小金庫”,要進一步查清使用性質和資金流向,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中央企業總部要在做好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切實組織做好對所屬企業和單位的檢查工作。凡在國資委派出檢查組之前,中央企業總部在組織所屬企業和單位的重點檢查中檢查出來的“小金庫”,視同自查發現,採取從輕從寬處理的政策。但是,對於2008年以來自己糾正的“小金庫”問題隱瞞不上報的,則視同被查“小金庫”進行處理。

    (二)從重從嚴處理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對於在自查階段不主動報告甚至是故意隱瞞,在重點檢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庫”,國資委要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從重從嚴進行處理,除一律納入法定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企業或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在重點檢查中被發現“小金庫”的,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並給以經濟處罰。對被查發現“小金庫”數量較多、金額較大,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一律先予停職,再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組織處理。同時,國資委還將依據業績考核的有關規定,給予業績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還將按照資産損失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被查出“小金庫”的,既要追究所屬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也要追究上一級次直至集團總部的領導責任。

    (三)堅決制止新設“小金庫”的不法行為。自《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要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或停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於那些無視中央三令五申,頂風違紀,在專項治理期間新設“小金庫”的,不僅要給予嚴肅處理,而且還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這裡我還要特別強調,中央企業通過這次專項治理工作,要堅決杜絕再出現“小金庫”不法行為。在以後年度的各類財務、審計及監事會監督等檢查中,都要將企業“小金庫”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一旦發現企業設有“小金庫”,不論是什麼時間設立的,一律按照新設“小金庫”對有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處理,同時給予企業集團業績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

    (四)重獎舉報有功人員。為推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要鼓勵群眾舉報,重獎舉報有功人員。國資委和中央企業要切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信訪舉報保密制度,堅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相應的現金獎勵。

    四、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此次專項治理工作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統一部署實施的。2010年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增列國資委為成員單位,牽頭負責組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並指導地方國資委對出資企業和受託管理企業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為組織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國資委成立了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我擔任組長,建民、福興、建新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委內評價局、紀委監察局、監事會工作局、宣傳局、企幹一局、企幹二局共同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小金庫”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中央企業要按照集團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建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抽調業務骨幹,加強組織領導。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挂帥,按照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的要求,切實擔負起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中央企業各級財務、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部門要共同參與,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主體,對“小金庫”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小金庫”治理工作任務。

    (二)深刻領會政策,力爭將問題消化在自查自糾階段。中央企業要深刻學習領會政策,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自查自糾工作,保證自查自糾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走過場、不留死角。要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各部門和各級子企業對“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的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鼓勵自查,努力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在自查工作中走過場的企業,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積極配合重點檢查,堅決抵制弄虛作假行為。組織開展重點檢查是確保“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紮實成效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治理“小金庫”重點檢查的重要性,在做好自查自糾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配合檢查組工作,全面、及時、客觀、真實地提供相關資料,不得瞞情不報,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檢查。對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分錢,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重處理。

    (四)深入排查資産與財務管理隱患,完善制度,形成預防“小金庫”的長效機制。為徹底消除“小金庫”滋生的土壤,中央企業要全面排查在生産經營管理、財務和資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類隱患,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庫”的管理漏洞,並根據排查結果,梳理業務流程,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權力運行,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防範和杜絕新的“小金庫”發生。要堅持標本兼治、堵疏結合、懲防並舉、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開前門、堵後門”。通過加強思想教育,使其不想設立“小金庫”;通過完善體制機制,使其不必設立“小金庫”;通過健全內控制度,使其不能設立“小金庫”;通過責任追究和高壓嚴懲,使其不敢設立“小金庫”,從而斬斷“小金庫”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資金來源。

    (五)廣泛發動群眾,做好宣傳和舉報工作。中央企業要大力宣傳中央治理“小金庫”的堅強決心,大力宣傳治理“小金庫”的有關政策規定。要在本企業的報紙、網站等媒體上公告有關治理“小金庫”的政策,公告本企業和國資委設立的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要通過重獎手段,鼓勵群眾舉報,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存在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為的,要對洩露舉報人信息人員和打擊報復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要充分利用本企業“小金庫”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增強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和財務人員的責任意識與法紀觀念,築牢思想道德防線。

    (六)以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為契機,不斷完善財務與資産管理。要按照《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財務公開制度。要嚴格銀行賬戶審批管理制度,認真清理銀行賬戶,徹底解決公款私存、賬外設賬、多頭開戶等問題。要創新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方式,對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積極推行集中核算與會計委派制,並定期進行崗位交流和履職評估;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手段,確保資金和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大力推動職務消費制度改革,努力建立一套消費形式貨幣化、消費標準公開化、激勵機制有效化和監督管理常態化的職務消費新制度。

    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國資委將把查處“小金庫”問題作為財務監督、監事會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等有關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希望中央企業要教育廣大幹部職工充分認識私設“小金庫”的危害,打消僥倖與觀望心理,嚴格按照此次“小金庫”治理政策,徹底消除“小金庫”現象,為促進中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確保國有資産安全增值奠定堅實基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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