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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臺農村牧區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2日   來源:青海日報

    近日,青海省制定出臺《農村牧區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試行辦法》,明確規定補貼範圍、標準、方式、審核程序等內容。

    《辦法》就補貼範圍和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補貼村幹部的範圍是指現任建制村黨支部(黨總支、黨委)書記(3000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書記),村(牧)民委員會主任(3000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主任),擔任村“兩委”成員的村文書或會計、村婦代會主任、村團支部書記。享受補貼的人數為3000人以上的大村控制在5-7人,3000人以下的小村控制在3-5人。村黨支部(黨總支、黨委)書記、村(牧)民委員會主任每人每年補貼500元;村黨支部(黨總支、黨委)副書記、村(牧)民委員會副主任、擔任村“兩委”成員的村文書或會計、村婦代會主任、村團支部書記,每人每年補貼400元。繳費補貼資金全額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實賬管理。已開展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並參保的村幹部,其繳費補貼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縣的村幹部,由所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補貼記入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將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繳費補貼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

    《辦法》就補貼的具體實施作出了明確規定。在職的村幹部在任職年度享受繳費補貼;離任村幹部從離任次年起停止繳費補貼。村幹部年滿60周歲仍繼續留任現職位的,繼續給予繳費補貼,從離任的次年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關於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辦法》對審核程序和經費籌集作出了詳細規定。審核程序分為三個步驟,首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享受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條件的人員按規定在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農村牧區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費補貼登記表,並經本人簽字,村委會蓋章。其次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登記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報縣(市、區)組織和民政部門審核;同時上報參保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資料。最後經縣(市、區)組織和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明確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級財政承擔80%,各地財政承擔20%。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按新農保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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