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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違反規定干預工程建設行為處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6日   來源:監察部網站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

    監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這對於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公務員廉潔從政,懲處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此前,中央紀委印發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分規定》在此基礎上,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行政處分規定,明確領導幹部只要實施了違反規定插手干預行為,就應當受到處分。

    《處分規定》將適用對象規定為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副科級或者相當於副科級以上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或者相當於副科級以上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處分規定》明確,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處分規定》共19條、3000余字,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細化為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房地産開發與經營、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物資採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個方面、39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並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條款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處分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2號令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已經2010年6月18日監察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監察部部長:馬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2010年7月8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公務員廉潔從政,規範工程建設秩序,懲處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廉潔、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允許未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

    (二)要求建設單位對未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

    (三)要求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違反産業政策、發展規劃、市場準入標準以及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的;

    (四)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違反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規劃、設計項目方案的;

    (五)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的;

    (六)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的。

    第五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並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為的。

    第六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採用劃撥、協議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採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三)影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競買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的;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後,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批准減免、緩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五)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設項目批准土地,或者為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的;

    (六)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審批或者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

    (七)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行為的。

    第七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城鄉規劃管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改變城鄉規劃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城鄉規劃管理活動行為的。

    第八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房地産開發與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同意不具備房地産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産開發與經營活動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三)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産開發項目,要求有關部門允許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房地産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為的。

    第九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指定生産商、供應商、服務商的;

    (二)要求試驗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三)要求項目單位違反規定壓縮工期、趕進度,導致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四)在對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對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或者仲介機構施加影響,導致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行為的。

    第十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安全生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為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單位發放安全生産許可證的;

    (二)對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活動施加影響,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安全生産行為的。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降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拆分審批、超越審批權限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二)對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活動施加影響,導致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態破壞的設施不能與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行為的。

    第十二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物資採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物資採購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對不符合預算要求、工程進度需要的工程建設項目支付資金,或者對符合預算要求、工程進度需要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及時支付資金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物資採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行為之一,雖未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但給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産造成較大損失,或者給本地區、本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 有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有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行為之一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副科級或者相當於副科級以上工作人員;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或者相當於副科級以上人員。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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