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8日)從天津市教委獲悉,市教委、市糾風辦、市委教育工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新聞出版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天津市2010年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採取多項措施,加強社會監督,全面規範教育收費行為。
根據要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是學校教育收費工作第一責任人,也是本校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與所屬學校簽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責任書。各級教育、糾風、財政、物價、審計、新聞出版等部門和高校要完善信訪舉報工作制度,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堅決糾正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對頂風亂收費的學校及違紀人員堅決查處。
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必須堅持自願和非盈利原則
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天津市將規範普通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提高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透明度,切實維護學生的根本利益。
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和非盈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不得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併收取。不得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安保人員為由,向學生收取“安全管理費”、“電子識別卡費”、“門卡費”、“保安費”等名目的費用。學生校服自今年秋季開學起,納入政府採購項目,由各區縣政府採購辦統一組織招標。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同時要完善公示制度,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杜絕書商進校推銷
嚴禁強迫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天津市將進一步加強教輔材料的編寫、出版、發行、使用等環節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小學教輔材料監管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
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出版部門要嚴格規範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刷和發行秩序,明確教輔材料出版、印刷和發行市場的準入門檻,重點整治侵權盜版及非法出版、發行行為。學校要堅決拒絕書商、書販進校推銷教輔材料。嚴禁教育部門、學校及教師將教輔材料納入《教學用書目錄》,印發教輔材料《推薦目錄》,搭售教輔材料以及強迫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等違規行為。嚴格控制教輔材料價格,切實解決“高定價低折扣”問題。
規範改制學校辦學行為
堅決防止借改制之名亂收費
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天津市將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重點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參與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市教委、各區縣教育局將嚴格按照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加強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學校將限期整改。
市教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符合實際的工作方案。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現有改制高中學校的辦學狀況、辦學條件、學校定位等進行分析,制定規範改制高中學校的工作計劃和方案,並穩妥組織實施。堅決防止和糾正借改制為名的亂收費行為。
義務教育階段
嚴禁招收擇校生和借讀生
天津市將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免收學雜費和課本費。不允許招收擇校生和借讀生、收取擇校費和借讀費,嚴禁捐資助學與錄取學生挂鉤。捐贈收入,要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有關部門將加強對教育收費的監管,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切實履行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快義務教育學校現代化工程建設,加強師資培養,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加強督導評估,嚴禁以任何名義舉辦重點校、重點班,促使義務教育階段所有的學生都能接受優質教育。擴大高中招生指標定向分配範圍,以初中學校初三畢業生人數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將優質高中計劃指標定向分配給本區縣的每一所初中校,使市內六區和其他區縣定向分配指標分別提高至10%和20%。
高中招生堅持“四公開”
擇校生比例不得超過25%
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和學校要嚴格執行市教委下達的招生計劃和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堅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結果、收費項目和標準“四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嚴禁擅自擴大擇校生比例和提高收費標準或收取其他費用。要認真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有關政策,嚴格限制擇校生比例和收費標準。招收擇校生要以學校為計算單位,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總數的25%。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這一比例監督有關學校認真執行。要按照報名學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一次招滿。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得再收取學費。
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
嚴禁教職工參與社會上的考研輔導
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天津市將深入實施“陽光工程”,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招生收費行為。各普通高校、獨立學院、高職院校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工作程序、諮詢服務、錄取結果、投訴舉報“六公開”。
要嚴格規範高校體育、藝術專業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學考試收費行為,嚴禁超標準或自立項目亂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杜絕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亂收費的行為。加大對非法招生仲介的打擊力度,嚴禁與招生錄取挂鉤的亂收費行為。規範民辦高校招生行為,嚴禁在招生體制外招生、冒用學歷教育名義招生的亂收費行為。嚴禁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工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聯合舉辦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高校教職工不得參與社會上組織的各種考研輔導活動和編寫考研輔導書籍或資料,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各種考研輔導活動。
中職學校不得亂辦班
不得提前進入普通中學招生宣傳
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天津市各中等職業學校要規範招生行為,嚴肅招生紀律。中等職業學校不能舉辦面向春季高考的補習班、復習班,不能將在校學生分為“就業班”和“升學班”;不能利用週六、週日、節假日補課,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學生補課費;不能做出包分配、參加秋季高考、安排就業等承諾。
各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和收費的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按照招生程序進行,不得提前進入普通中學進行招生宣傳,不得干擾初中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提前招生,不得通過仲介和個人非法招生,不得無檔錄取。(張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