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農業部公佈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完善推廣鑒定制度。《辦法》將於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在總結《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2007年)的基礎上,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一是擴展了適用範圍。在適用部級推廣鑒定的基礎上,將省級推廣鑒定納入適用範圍;在制定有關條款時,既考慮了全國鑒定工作的統一要求,又給予了省級推廣鑒定工作適當的靈活性。二是規範了申請條件。規定了各有關推廣鑒定的申報條件,適當調整了部級推廣鑒定準入門檻,進一步對批量生産時間和銷售量進行了規定。三是充實了有關內容。明確了推廣鑒定的範疇,規定了有效期內證書變更的審查原則和審批程序,明確了有效期內證書撤銷的十一種情形。四是加強了監督管理。明確了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農機鑒定機構、農機鑒定機構對鑒定人員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了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信息反饋制度,讓生産企業可以對鑒定工作和鑒定人員進行評價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