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下發通知要求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
為切實規範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近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前我國已形成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事業資産管理體制,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管理運行機制,有效規範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取得了較好成效。
通知要求,中央各部門要從制度建設、資産配置、資産使用和資産處置等方面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一是中央各部門要根據有關事業單位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儘快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辦法。二是中央各部門要認真做好2011年所屬事業單位新增資産配置預算編報工作,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他資金購置車輛、單價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的支出,都必須編報新增資産配置預算。三是中央各部門對其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含800萬元)以上的,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四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要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將根據有關資産配置標準及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通知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監管職責由財政部負責。中央各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監督管理,涉及企業改制上市、産權轉讓、資産重組等重大事項需經主管門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實施。各中央部門和事業單位均可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産處置交易機構和資産評估機構,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其他部門和單位委託其指定的評估機構開展資産評估工作,也不得干預資産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財政部新聞辦公室
20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