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擬定併發布《關於調整保險資金投資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投資市場、品種和比例等方面,對現行保險資金運用政策,進行了系統性調整。
此前發佈的《辦法》,在借鑒國際慣例,結合現實需要,兼顧未來趨勢的基礎上,確立了保險資金運用的體制和機制,規定了大類資産配置的原則和比例,使之成為保險資金運用的基礎性和綜合性法規。《通知》依照《辦法》精神,對現行政策規定的可投資市場、品種和比例等進行了整合,突出了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積極、穩妥、審慎的監管理念。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細化大類資産。總結和吸收國際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從加強宏觀審慎和逆週期監管出發,根據風險收益特徵,對投資資産類別進行了科學劃分,明確了流動性、固定收益、權益和另類等大類資産,確定了系統性風險控制上限;二是增加投資工具。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當前金融市場變化,增加了部分投資品種,調整了可投資債券的信用級別;三是整合投資比例。取消了有擔保債券總額限制和小類比例;在維持證券投資基金總體比例的基礎上,打通了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比例;四是放寬境外投資範圍。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推進保險資産全球化配置,分散了投資的國別風險和市場風險。保險機構可在《通知》規定的比例內,根據市場情況和負債要求,自主增加投資品種、配置各類資産。《通知》對加強風險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限定了投資資産集中度、交易對手集中度和關聯交易集中度,有利於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
總的看,《通知》擴大了保險機構自主配置空間和彈性,在當前金融市場條件和低利率環境下,有利於保險機構優化資産配置,促進收益穩定;有利於加強風險控制和投資能力建設;有利於支持保險産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增強保險業務增長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下一階段,保監會還將制定投資資産的認可標準,完善投資能力標準,發佈股權投資、不動産投資及資産託管、資産配置等配套政策規定,進一步健全保險資金運用政策法規體系,維護保險資産安全,保障廣大投保人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