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首次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從計劃編制的範圍、內容、主體、程序、要求、成果等方面,系統規範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編制。《規範》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
《規範》指出,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在計劃期內對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佈局、時序和方式作出的科學安排。市、縣行政轄區內計劃期供應的全部國有建設用地納入供應計劃。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編制內容包括: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導向;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佈局、時序和方式;落實計劃供應的宗地;實施計劃的保障措施。計劃的編制遵循城鄉統籌、節約集約用地、供需平衡、有保有壓原則。
《規範》要求,市、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批准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方案,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等確需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由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協調決策機構集體研究確定後,報原批准機關同意,並重新公佈。
國土資源部要求,各地應于2011年3月31日前將201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