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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20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按照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整體安排,近日中國證監會就《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去年6月證監會推出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請談一下前期改革的進展情況,改革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去年6月10日我會啟動了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繼續市場化改革方向不動搖,緊緊圍繞定價和發行承銷方式兩個關鍵環節,完善制度安排,強化市場約束。改革的方向是通過完善制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推動發行人、投資者、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使新股價格更能反映市場選擇,市場主體的行為更加慎重自律,促進長期理性投資。在具體實施上,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原則,分階段逐步推出各項改革措施,其中第一階段主要推出四項具體措施: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設定最低申購的底限;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

    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295家企業(上海主板公司22家、深圳中小板公司180家、創業板公司93家)按照新辦法發行新股。從目前情況來看,新股發行進展有序,各項改革要求逐步落實,達到了第一階段改革目標。主要表現是: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對最終的定價結果我會沒有實施行政指導;凍結資金量顯著減少,機構鉅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大大緩解;個人投資者中簽戶數大幅提高,股份配售向有意願的個人投資者傾斜;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大幅下降,一二級市場價差明顯縮小;投資者進一步增強了防範一級市場投資風險的意識;市場參與主體的履職盡責意識顯著提高,角色定位逐漸清晰。目前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把發行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成為市場共識,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場條件已基本具備。為此,我們起草了《指導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能否介紹一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二階段措施的基本思路?

    答: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一個整體,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去年都已向社會公開徵求過意見,這些既定事項都沒有變。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原則,第二階段改革措施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也是第一階段改革措施的延伸和繼續。這一階段改革的主要考慮是在前期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強化對詢價機構的約束,合理引導市場;進一步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強化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的職責。具體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

    1、繼續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定價者的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2、適當擴大參與詢價的機構範圍,允許主承銷商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優質長期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

    3、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機構的詢價定價不斷審慎自律,強化社會公眾的價值投資理念。

    4、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督促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記者:《指導意見》提出了網下可搖號配售,這主要是解決什麼問題?

    答: 網下配售主要由報價和配售兩個環節構成。第一階段改革提出了最低申購量要求,機構投資者在參與詢價時需同時申報價格及對應的申購數量,基本杜絕了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的情況,由此解決了報價環節的問題。但是在配售環節,目前網下配售採用的是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報價機構均可獲配股份,由於認購踴躍,單個機構獲配股份數量較少。以中小板公司發行為例,單一機構通常只能獲配幾萬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萬股。因獲配股份數量太少,詢價對象認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並審慎報價的動力比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報價隨意的情況,有人為抬高報價水平的傾向。

    為此,《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網下報價的責任機制。在具體操作上,不再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發行人事前對網下配售確定配售數量,再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可獲配機構。這樣單個詢價機構需要購買的股份數量和相應的資金會大幅增加,加大了定價者的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舉例來説,某中小板公司網下發行1000萬股,在目前的配售體制下,通常有100家左右的機構可以獲配,而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説每家只能獲配10萬股,再假設發行價為10元,那麼每家機構的獲配金額也就是持股成本僅為100萬元。100萬元對個人投資者來説可能是一筆不小的數字,但是對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來説還只能算是微乎其微的。這次《指導意見》要求承銷商設置每筆配售的配售數量,比如每筆配售配售200萬股,這樣最多只能有5家機構獲配,每家機構的獲配金額至少是2000萬元,2000萬元的持股成本比之前的100萬元有了大幅提高。增強了利益約束,促進機構在參與報價時更加慎重。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如果申報價格在發行價格以上的機構超過5家,須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最終獲配的機構。

    記者:擴大詢價對象範圍,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 目前A股市場參與詢價和配售的對象限定為基金公司等六類機構,同國際市場相比,可參與機構的種類、數量相對有限,且主承銷商不能挑選。這一方面存在參與詢價的機構不夠充分的情況,不能發揮主承銷商選擇優質投資者的市場功能,另一方面由於詢價機構為所有承銷活動的公共客戶,使得承銷商在平衡發行人和投資人利益時,傾向於發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價格的動力強,而不夠重視投資者的利益。境外成熟市場一般都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允許主承銷商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這樣承銷商必須滿足發行人和投資人雙方的要求,可以為發行人提供相比較而言長期的、高素質的股東群體。

    從長期趨勢來看,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創造條件。在這個方面《指導意見》進行了一定嘗試,適度擴大網下詢價機構的範圍。在具體操作上,網下機構擴容採用的是主承銷商挑選推薦方式,即主承銷商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優質長期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這樣,在發行時參與詢價和配售的除了目前的詢價對象之外,還包括由該項目的主承銷商推薦的部分機構。從單次發行來看,新增的網下機構數量不多,對目前詢價對象隊伍的衝擊也不大。同時,承銷商推薦機構投資者必須遵循嚴格的標準,履行科學透明的決策程序,建立一個本公司內部的機構投資者名單,在具體項目發行時,再從這個機構名單中挑選一部分機構參與詢價和配售,同時公開披露挑選這些機構的具體標準、決策過程,這些機構投資者均由證券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管理。

    記者:《指導意見》在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方面,採取了哪些新的措施?

    答: 詢價過程是一個買賣雙方價格博弈的過程,各環節信息公開有助於提高透明度,強化對詢價機構的約束,合理引導市場。《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定價信息透明度,主要採取了兩項措施:

    1、要求主承銷商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關鍵結論和主要參考信息。主承銷商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反映的是承銷商對發行人股票的投資價值的預測,對新股定價有較大的影響作用,目前該報告僅向網下機構投資者提供。《指導意見》要求主承銷商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這樣增加了透明度,也增加了約束機制。引入披露機制可以督促主承銷商更加重視其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斷提高研究質量。

    2、披露網下機構報價情況。《指導意見》要求主承銷商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即把參與詢價的各配售對象的具體報價向社會公開,這樣不僅方便公眾監督,也可以增強對機構報價的“軟約束”。

    目前網下詢價的披露主要限于首尾兩端,即具備詢價對象資格的機構名單、最終配售的結果。在此基礎上,機構報價情況、主承銷商研究報告結論等定價過程的披露將構成定價公開的完整鏈條,整個詢價過程的透明度將獲得較大提升。這樣可以促進券商、機構的詢價定價不斷審慎自律,社會公眾也進一步了解詢價定價的全過程,不斷強化價值投資理念。

    記者:《指導意見》對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有哪些新的安排?

    答: 市場化的定價機制需要更加靈活的發行承銷機制與之配套。為此,《指導意見》對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增加了回撥事項和中止事由,在保護投資者利益與方便承銷商管理承銷風險之間合理平衡。

    主要要求是: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在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情況下,發行人及其承銷商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記者:市場有人建議監管部門推出主承銷商配售權、存量配售等制度安排,《指導意見》對此有何考慮?

    答: 很長時間以來,主承銷商配售權和存量發售都是市場熱議的話題,這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境外成熟市場都有這兩項制度安排。對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從長期趨勢來看,這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創造條件。存量配售也是同樣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完善和解決相關技術和理念、認識等問題。因此,對主承銷商配售權、存量配售問題我們將繼續進行研究,待市場條件成熟時擇機推出。

    需要強調的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涉及面廣,需要主要的參與各方擔負起自己的職責,也就是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因此,市場各方應當按照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精神,統一理念、提高認識,精心部署、週密安排,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尤其是承銷商要切實擔負起責任,既要考慮發行人也要考慮投資者,要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

    記者:請您談一下《指導意見》和《修改決定》兩個文件的關係?

    答: 《指導意見》擬推出的部分改革措施需要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有所體現,兩個文件需要協調一致,為此我們起草了《修改決定》,並將二者一併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尚福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至今242家企業獲發行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4日説,自2009年6月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至2010年4月底,共有242家企業(含創業板)核準發行,154家上市公司再融資,融資額達6180億元。

    尚福林指出,以提高監管水平和市場化程度為目標,逐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始終是證監會的工作重點。從目前情況來看,新股發行有序推進,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提高、網上發行凍結資金量減少、股份配售向有意向的個人投資者傾斜、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大幅下降,一二級市場價差明顯縮小。 >>>詳細閱讀

尚福林表示:中國資本市場承載能力獲得大幅提升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26日在上海表示,近年來面對國際金融危機深化的嚴重衝擊,中國堅持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建設,堅持深化改革創新,堅持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督,市場承載能力獲得了大幅提升。

    尚福林是在當日舉行的“2010陸家嘴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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