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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意見要求強化金融服務支持災後重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23日   來源:吉林日報

    吉林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聯合發佈《關於做好災後恢復重建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各金融機構在搞好自身受災營業網點恢復重建、保障運營的同時,要主動採取措施,積極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意見》提出,要積極爭取增加信貸規模。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國家開發銀行要對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重要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及時提供專項應急貸款;農業發展銀行要儘快恢復縣域城市建設貸款業務,大力支持災區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省工行、農行、中行、建行要全力爭取總行增加信貸規模,股份制銀行也要積極爭取增加信貸規模,為災後重建提供資金保障。地方法人銀行機構要在滿足資本充足率、存貸比等審慎監管要求並確保穩健經營的前提下,加強對受災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靈活、便捷、高效的特點,及時為災區農業恢復生産、城鎮工商業戶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意見》強調,要鼓勵金融機構發放面向災區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貸款額、延長貸款期限,對農村種養大戶、特色種養業予以重點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災地區政府組織的因災損毀住宅區、住宅樓重建和修復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可根據購房客戶的還款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具體貸款利率水平。對因災購房且無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適當下調。鼓勵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用於農民重建和修復因災損毀住房。

    鼓勵符合條件的災區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募集災後重建資金。加強對災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鼓勵私募基金、風險投資、社會捐贈資金對災區的投入。開展保險查勘理賠及災後重建服務工作。進一步提高理賠服務效率,依法保障受災企業和居民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保險資金賠付,對暫時不能完成評估定損的客戶,按規定預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險賠付。

    《意見》同時明確,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重組。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對於不符合現行核銷規定條件,但企業和個人確有還款困難的貸款,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和償債能力,按照區別對待、平等協商的原則,做好債務重組安排,促進其儘快恢復生産和正常經營。(記者 楊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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