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現就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設立骨髓移植醫院審批”項目
取消“設立骨髓移植醫院審批”。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我部印發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衛生部關於印發<非血緣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和<非血緣造血幹細胞採集技術管理規範>的通知》(衛醫發〔2006〕253號)要求,開展醫療機構造血幹細胞移植和採集技術管理工作。
二、下放“限額以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項目的商務部門管理層級
根據《商務部關於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9〕6號)要求,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及變更由各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負責審核、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設置審批及變更管理仍按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號)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